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广东揭阳,一大爷路过奔驰车后,看到奔驰车上的车标欣喜不已,当即使出九牛二虎之力将车标掰下带走,奔驰车主报警后却未被警方立案。
对此,警方作出的解释是,奔驰车标损失金额为3000元,不足5000元达不到故意毁坏财物的立案标准,无法刑事立案。
网友们非常疑惑,“达不到立案标准就不能采取措施了吗?这不是告诉大爷随便破坏么”。
“大爷看完这条视频后,家里的奔驰车标越来越多”。
难道对大爷的行为就毫无办法吗?
从法律上讲,大爷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
其一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应予刑事立案。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大爷将奔驰车掰下的行为,顶多给奔驰车主造成3000元的损失,警方依法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是没有错的。
但是,不刑事立案并不代表大爷就免除处罚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