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12月20日讯(全媒体记者虢灿)在自动售货机上花了5.5元买了一桶方便面,拆开吃时却发现里面菜包发霉了,邵阳人肖某找到售卖方要求退款赔偿遭拒。他把放置售货机的超市起诉到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近日,该院判决超市需赔偿各类费用1117.5元。今天,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通报了这起典型案例。
今年7月18日中午,肖某在单位的自动售货机上,花了5.5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桶保质期为6个月的方便面。但当天食用过程中,发现该方便面里的菜包有霉变现象。
经询问,该自动售卖机是由某超市放置。于是肖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该自动售货机系无证经营,同时要求该超市退款、赔偿,事发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该超市进行整改。而超市面对肖某索赔时称,肖某维权应提供案涉方便面发霉的鉴定报告,双方一直没能达成一致。肖某把超市起诉到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要求某超市退还货款、赔偿损失及承担维权费用共计1117.5元。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经营者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理应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安全,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没有前述标准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本案中,某超市对其销售的方便面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应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