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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晓东滥用职权、受贿、洗钱一案,对被告人陈晓东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对陈晓东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晓东在担任如皋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56亿余元。2011年至2021年,被告人陈晓东利用担任如皋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南通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用地审批、土地出让金减免、工程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1274万余元及境外关联公司优先股150万股。2021年3月1日,被告人陈晓东安排亲属将受贿款120万元存入银行账户,用于在上海购置房产。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晓东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洗钱罪。鉴于陈晓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洗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