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一女子到商场上厕所时自称在门口处被1厘米高的台阶绊倒后摔伤致骨折并要求商场赔偿医药费。被拒绝后女子告上法庭,索赔5.4万元。可商场拿出证据证明当日刷卡消费的女的丈夫而非其女子本人的情况下,商场最终还是赔偿了女子1.5万。
去年3月1日,马女士与丈夫到商场消费时,独自来到商场的卫生间处,准备上厕所。
可谁曾想,马女士准备进入卫生间时,却被门廊处1厘米高的台阶绊了一下,导致摔倒在地上。
受伤后马女士就到附近的医院检查身体并接受治疗。后经医院诊断,马女士肢体损伤、左侧髌骨骨折。
事后马女士向商场索赔,可事发位置是监控盲区,且台阶才1厘米高、周边的监控记录也已经被覆盖,因此,商场以没有证据证明马女士是在商场内摔伤的为由,拒绝马女士索要赔偿的诉求。
马女士多次索要未果后,请来律师并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商场告上法庭,索赔共计5.4万元。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到法庭上后,商场又拿出一组证明,拟证明当天在商场刷卡消费的是马女士丈夫而非马女士本人。
因此,商场以没有证据证明马女士是在商场摔倒受伤的为由,主张马女士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院到实地勘察后发现,卫生间的门廊处确实有台阶,可台阶处却贴有“小心台阶”等警示标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