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则案件:2019年12月底,被害人李某找到杜某请其帮忙将涉嫌刑事犯罪的丈夫从看守所释放出来,杜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理的情况下,仍承诺为其丈夫办理取保候审,并向李某索要了38万元。
2020年2月,被害人邱某听闻李某找杜某帮忙“捞人”,也找杜某帮忙将其涉嫌刑事犯罪的丈夫吴某“捞出来”,并转账80万元用于让杜某“捞人”。2020年5月,在“捞人”一事无结果的情况下,邱某和李某多次要求杜某退钱,但杜某表示可以继续操办,还以各种理由拒绝退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本案被害人李某、邱某意图通过不法手段,使其因涉嫌犯罪而被羁押的亲属免于刑事处罚,故其被骗取的财物应予收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依法追缴没收被告人杜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