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阴阳合同被明确列举为逃税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各类危害税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法惩处犯罪,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税收秩序。《解释》自3月20日起施行。
签订阴阳合同被明确列举为逃税手段,《解释》共22条,聚焦新形势下如何有效与涉税犯罪作斗争,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税收秩序,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养成纳税习惯,积极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手段明确列举
《解释》明确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的手段明确列举。
《解释》针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逃税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文娱领域发生的几起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进行逃税、影响极坏的案件,旗帜鲜明地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的依据。签订阴阳合同被明确列举为逃税手段!
明确列举“假报出口”的8种表现形式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严重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作为国际通行惯例,为了鼓励本国商品出口,增强国际竞争力,国家允许本国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即在货物出口后退还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的已纳税款,避免国际双重课税。不法分子利用国家这一税收政策,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将没有出口或者虽出口但不应退税的业务等伪装成应退税业务,骗取出口退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