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日发布了九件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六件为刑事案例,覆盖了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要形态,包括侵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犯罪,且这些刑事案例多发生在高新技术领域。
一起涉“特种兵生榨椰汁”商标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中,检察机关监督认为,涉案商品包装、装潢以“特种兵”商标及元素设计,生效判决已认定商标将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被诉公司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4月25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之际,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上述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2018年4月12日,湛江市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某公司)以海口市椰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椰某公司)、天长市新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公司)等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余杭区法院)。
2018年10月28日,余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苏某公司为“特种兵生榨椰子汁”产品的授权生产商,享有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权。椰某公司、新某公司擅自使用与苏某公司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椰某公司、新某公司停止对苏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苏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5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新某公司不服,上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8月14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新某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12月5日,法院再审裁定驳回新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新某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杭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查明涉案包装、装潢构成要素中第11118542号“特种兵THESPECIALARMS及图”商标的情况。经查明,该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无效,认为“特种兵”是众所周知的兵种名称,将其作为商标用在核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商品与军用物资联系起来,易对我国政治、军事等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后经行政诉讼,法院维持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