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重庆市沙坪坝区一名女子张某在小区内遛狗时,未使用犬绳,让宠物狗与其他无绳犬只互动。当晚7点30分左右,段某驾车经过小区道路,张某的犬只突然冲出,被车辆不慎碾压,最终不治身亡。事后,张某与车主段某的纠纷未能通过派出所调解解决,遂诉至法院,要求段某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37000元。
沙坪坝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张某所在的区域属于重点管理区,她作为犬只管理者,有义务确保犬只安全,但其未栓犬绳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事故,需自行承担责任。段某作为驾驶员,在事故中并无预见或防范可能,亦无证据显示其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判决段某无需赔偿。
近年来,犬只伤人事件频发,促使中央和地方政府加强犬只管理和文明养犬的规范,强调养犬登记、遛狗拴绳等措施。此案虽令人痛心,却凸显了遵循养犬规定的重要性。张某未遵守拴绳要求,理应为其疏忽负责;而段某操作车辆符合注意义务,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这与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原则相符。
社会进步要求个体在享受自由的同时,也要肩负起相应责任。养犬人士需细心照管宠物,确保其行为不会危及他人或宠物自身安全;同样,随着车辆增多,尤其在环境复杂的老旧小区,驾驶员需减速慢行,保持警惕,预防意外。通过共同遵守法律和社会规范,可以减少此类不幸事件,促进一个更和谐、公正、充满活力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