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先后计算执行款差额超千万元
鞍山市兴和钢管实业有限公司(兴和公司)在2009年通过竞标购得一块工业用地,但因土地未达到预期的出让条件,导致项目搁置,进而与鞍山市国土资源局(现鞍山市自然资源局)产生法律纠纷。2015年,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鞍山中院)判决国土局需向兴和公司返还土地出让金并支付违约金共计960余万元。执行过程中,历经波折,金额多次调整。法院先后计算执行款差额超千万元。
2023年,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铁东法院)接手此案,最初通知鞍山市自然资源局应支付兴和公司约1752万元,后经审计和调整,金额降至1509万元,最终降至556万元。兴和公司对执行款的大幅减少表示不解,尤其是法院在计算中未包含迟延履行金,使得实际应得款项与通知金额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兴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键强调,由于长时间的诉讼和执行延迟,公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对于鞍山中院在执行过程中的角色和计算方式存有疑问。此外,鞍山市自然资源局支付的部分款项被鞍山中院扣押多年后才转交给兴和公司,也加剧了企业的经济损失。
在此背景下,兴和公司已向铁东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将情况反映给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局,后者已将此问题转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整个事件凸显了企业在土地交易中可能遭遇的复杂法律挑战,以及执行环节中的不确定性。法院先后计算执行款差额超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