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网友在微博上分享了对某预约制日料餐厅的不满,称该餐厅价格高昂却在装修和食材选择上不尽人意,比如使用看似廉价的装饰材料和不够新鲜的食材。这条批评性质的文章迅速获得了大量转发、点赞和评论。餐厅方面得知此事后,认为这些言论毫无根据且损害了餐厅名誉,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索赔9万余元,并要求对方公开道歉。
被告网友朱某辩解,自己发表的看法基于网络上真实存在的图片和评论,目的是对观察到的现象做出评价,没有恶意中伤的意思。他强调,自己已经对餐厅的直接信息做了模糊处理,并且微博最终设为仅粉丝可见,之后还主动删除了帖子。此外,朱某指出餐厅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直接关联于自己的微博行为。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朱某的评价基于实际图片,没有编造事实,其作为另一家价位远低于涉事餐厅的日料店主,不存在明显的竞争动机。同时,法院认为餐厅未能有效证明其收入下降与朱某行为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判决朱某并未侵犯餐厅名誉权,驳回了餐厅的所有诉讼请求。餐厅方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但二审结果维持原判。
法官强调,消费者有权通过网络平台表达对商家服务的正反两面意见,这是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了公共利益进行舆论监督并不构成名誉侵权。商家应对公众评价持开放态度,将其视为改进自身的机会,而非仅仅追求好评。即使面对未到店消费的顾客基于公开信息做出的评价,商家也应理性对待,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