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剑武,曾任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长期从事扫黑除恶及刑侦工作,于四年前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被留置。2021年9月,绥江县法院一审判决其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处以有期徒刑七年。汪剑武提出上诉后,案件被发回重审。
2024年3月,绥江县法院在重审一审中调整了判决,认定汪剑武的玩忽职守罪事实减少至一起,故刑期缩短至四年,时间自2020年7月2日至2024年7月1日。汪剑武坚持自己无罪,继续上诉,目前二审未开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曾调查汪剑武的镇雄县纪委监委原主任秦小玲因违规让非审查人员参与案件,被判刑一年两个月,另一涉事人员朱绍东被判两年六个月,两人均未上诉。汪剑武的律师辩称其遭秦小玲构陷,但法院未采纳此观点,认为秦小玲的滥用职权罪与汪案无关。
一审时,汪剑武被指受贿140万元,并在任打黑大队长期间未有效打击犯罪,致恶势力壮大,造成社会恶劣影响。重审中,法院未采纳汪剑武对成海案玩忽职守的指控,但维持了受贿罪和另一项玩忽职守罪的判决。汪剑武否认指控,强调与梁华明的资金往来为借款,并未利用职权为其谋利,同时否认在吴学忠案中有失职行为。尽管如此,汪剑武最终于2024年7月1日因服刑期满获释,目前案件仍在二审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