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的命令,对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罪犯江某执行了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被告人江某与陈某某、黄某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谋贩卖毒品牟利。2020年6月6日晚,江某指使陈某某、黄某某在广西宁明县爱店镇某边境界碑附近接取20块海洛因,随后到上思县在妙镇进行交易。次日2时许,到达约定地点后,江某指使陈某某将10块海洛因交给卢某某、卢某(均已另案判刑),该二人又将毒品交由常某(已另案判刑)带走保管藏匿,江某则与同伙分别驾车携带剩余的10块海洛因返回宁明县,江某等人途经上思县在妙镇某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截获。江某被抓获前给陈某某打电话示警。陈某某、黄某某遂驾车逃跑,并在途中将剩余的10块海洛因及手机沿路丢弃。同月8日至10日,陈某某、黄某某、常某等人陆续被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在常某处查获10块海洛因共计3499.29克。另查明,被告人江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走私、贩卖、运输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江某系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应按照其所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江某走私、贩卖、运输海洛因,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江某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