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郭某某、李某某夫妇做出了破产宣告裁定,这是该法院首例涉及夫妻双方的个人破产案例。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八十四条,这对夫妇达到了宣告破产的标准。
破产宣告不仅是个人破产清算的必经程序,也标志着债务人免责考察期的启动。郭某某与李某某在考察期结束后,可申请免除剩余债务,其申请需经法院依法审核决定。
郭某夫妇自1998年起在深圳罗湖经营一家毛巾店,不幸于2009年遭遇火灾,导致约150万元货物损失,后续的索赔努力未果,店铺随之停业。2012年他们尝试重启生意,但因经营不善持续亏损,至2023年累积债务高达928万余元,迫使店铺关闭并注销。
2024年,两人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清算,获得深圳中院受理,并指定了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管理人调查确认,郭某夫妇目前生活拮据,主要依靠李某某的微薄退休金维持,家庭状况特殊,包括一名智障儿子和一名在读大学生需要抚养。他们的财产主要是一处房产,其余资产有限。管理人认定,两人的情况符合个人破产条件,无财产转移或逃避债务行为。
法院据此裁定郭某某、李某某破产,并将处理其房产以清偿债务。在接下来的三年考察期内,两人需遵守相关行为限制,部分收入将用于生活必需,超出部分则用于债务清偿。考察期满后,可申请剩余债务免除,是否批准由法院最终裁定。
针对个人破产可能成为逃废债手段的担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设计有严格的防范措施,如诚信义务、信息公开等,并强调实际案例展示了有效阻止逃废债企图的机制。同时,法院强调在处理个人破产案件时,会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例如,对于仍有高消费并要求减免利息的个人破产申请,法院并未予以支持,体现了审慎平衡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