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上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余华英拐卖儿童案重审一审宣判,判处余华英死刑。法院判决被告人余华英犯拐卖儿童罪,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还判决余华英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妞花等4人、刘某贤等3人、申某鹏等2人经济损失各3万元。此外,法院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妞花等人的其余诉讼请求。
贵阳中院解释,由于余华英拐卖杨妞花等6人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寻找孩子或被拐儿童寻找亲生父母实际支出的费用予以赔偿。因杨妞花等9人未提供具体证据证明其损失,故酌情赔偿每人3万元。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