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某区机关事业单位发布的一份政府雇员管理办法中规定,招聘可面向“双一流”高校选录、“一考双录”。该区人大常委会监察和法制工委审查后认为,上述规定涉及“就业歧视”,并推动相关文件废止。这一案例被收录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辑出版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选编(二)》一书中。
2021年,广州市A区人大常委会监察和法制工委对《广州市某区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雇员管理办法》进行了主动审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政府雇员招聘可采取面向教育部公布的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或一流学科建设高校选录、“一考双录”、从人才储备库选录等形式进行。A区人大常委会监察和法制工委审查研究认为,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第六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时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教育部办公厅2013年印发的《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性别、户籍、学历等歧视性条款的需求信息。因此,《办法》关于从“双一流”高校中招聘政府雇员的规定,违反了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嫌存在对其他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