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顺利地出入、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准则。公共场所根据本条第二项所列举的有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等。其他公共场所包括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宾馆饭店等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公共场所具有人员聚集量大、流动量大的特征,如果公共场所的秩序受到破坏,就会出现混乱状态,影响其他人的正常活动和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行为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目的一般是制造事端,给有关机关部门施加压力,以达到其无理或过分的要求,有的是乘机闹事。
(2)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扰乱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公共行为规则,聚众起哄闹事;进行非法游行或者静坐示威,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乱;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等。
(3)根据本条的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一般是指造成较大的影响,较严重的后果,如交通堵塞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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