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出租后,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当地建筑(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针对租赁登记备案所需要的材料,《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嘴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也就是说,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这3项是必须要准备的材料,此外还需要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其他材料。
因此,在进行租赁登记备案前,建议可以先向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咨询一下需要其他材料的情况,避免因材料不全,耽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