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今社会的发展,年轻人的思想观念越来越前卫,对于性的观念越来越趋向于开放。而很多年轻的女孩,涉世未深,对于人生的价值观和社会观的观念并未形成确定的正确导向,可以说目前社会教育的道路任重而道远。本期分享的案例,就是一名年轻的女孩,在三名成年男子的诱惑下,缺少辨别能力而发生的案件。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鄂0323刑初145号)
林某,男,1992年出生,初中文化,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人。
近年来,随着短视频的兴起,平常的时候刷刷视频,成为年轻人必备的一项休闲娱乐手段。快手作为短视频中的一个佼佼者,也深受年轻人的喜爱,李某就是其中的一名短视频爱好者,在刷视频的时候,经常喜欢点赞、评论和转发,偶尔的情况下,自己也会拍一拍短视频娱乐。
2020年1月11日的一天,林某像往常一样在刷快手短视频,突然刷到了一个年轻的漂亮女孩陆某(2005年1月29日出生)拍的视频。视频中,年轻女孩子所展现出来的青春靓丽,迅速的征服了林某,使其陷入其中无法自拔。于是,林某便在其视频下方疯狂点赞和评论,一个劲的夸赞着女孩,并和女孩展开了私信聊天。
涉世未深的陆某,在林某的夸赞中迷失了自我,于是和林某加了微信好友。凭借着三寸不烂之舌,林某成功将陆某约了出来,一起游玩,并请陆某吃了一顿丰盛的晚餐,而陆某也是玩的非常的开心。当晚,两人也是顺理成章的到竹山县的大客厅宾馆发生了关系。
一夜激情之后,第二天早上11点左右,两人一起离开了宾馆,林某则是将宾馆的押金98元给到了陆某,陆某欣然收下。这次的酒店约会,让林某和陆某之间都相互的十分满意,喜欢上了一起过夜的感觉。于是,1月16日,1月21日,林某再次约陆某到竹山大客厅宾馆见面,并发生了关系,而一如从前,宾馆房间的押金,林某都给到了陆某。
2020年3月15日,住在十堰市区的张某和严某,一起来到竹山县看望自己的好友林某,三人在一起吃着晚饭,期间喝了不少的酒。而林某在喝了酒之后,向两位好友吹嘘,自己有一个非常年轻的,只有15岁的漂亮小炮友,非常的舒服。张某和严某听了之后,表示十分的羡慕,并开玩笑说,要不要约出来,一起搞一下,林某则是回复,要跟对方商量一下,陆某要是同意的话就可以。
3月21日,林某陪同张某和严某,住在竹山县的丽景假日酒店,林某则是打电话给陆某,约其来到酒店。当日下午18时左右,陆某来到酒店,和林某发生了关系。约19时左右,林某离开房间,并发消息给张某,让张某来到自己的房间,自己则离开了房间,期间张某与陆某发生了关系。22时左右,张某离开了房间。
当晚23时左右,陆某的父亲给林某发消息,要求林某将陆某送回家中。“马上将陆某送回、非要惊动派出所吗?”林某将短信拿给陆某看,陆某表示不回去,第二天再回去。于是,林某、张某和严某三人一起外出吃夜宵,陆某一人在房间中睡觉。
当晚零时左右,三人吃完夜宵回到房间,四人睡到了一张床上。陆某睡在最左边林某的旁边,林某一时兴起,便和陆某再次发生关系,但是由于前面已经有过一次,此次体力不支中断。此时,陆某就挤到了林某和张某的中间。而此时张某则建议,说睡不着的话,那大家就一起看个黄色电影吧。
于是,林某打开了自己的手机,四个人一起开始观看起了不法视频。由于视频的刺激,三人按耐不住,于是三人依次和陆某发生了关系。
第二天上午10时左右,三人离开了酒店,与之前一样,林某再次将房间的押金100元给到了陆某,要求其自行去药店买避孕药,陆某则欣然接受。11时左右,陆某在其父亲的带领下,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于是,警方将林某、张某和严某抓获归案。在派出所内,三人对于陆某父亲陈述的事实及自己在酒店中与陆某发生的事情,供认不讳,并表示了极大的忏悔。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林某、张某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活动,其中被告人林某、张某为聚众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其行为构成聚众淫乱罪。提请竹山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林某、张某定罪量刑。
被告人林某辩解称:
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裴刚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能当庭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辩解称:
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宽处罚。辩护人樊勇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张弛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能当庭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可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林某、张某违背国家法纪和社会伦理道德,聚众进行淫乱活动,二人在聚众淫乱活动中起组织作用,系首要分子,被告人林某、张某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淫乱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张某用受害人涉世不深、年少无知,邀约其进行聚众淫乱活动,应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坦白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与上述一致的从轻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故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严某被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