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9日在北京发生的案件
2014年3月19日,李代沫因涉嫌被朝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并被移送至常营看守所。在2014年4月9日上午,网上曝光了一张李代沫看守所照,照片中的李代沫面无表情,沧桑感十足。
2014年3月17日,据北京警方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布声明称,著名歌手李代沫伙同另外6人,于17日晚在北京朝阳区三里屯某小区的暂住地内吸食毒品,6人全部被警方抓获。此外,在丰台区一酒店内还有另外两名涉案人员也在随后被警方抓获。此8人尿检均为苯丙胺类阳性,且当事人对犯案事实供认不讳。
随后,李代沫因涉嫌于2014年3月19日被朝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并被移送至常营看守所。
2014年3月27日凌晨,有微博爆料称,“李代沫已患病,看押方认为不适宜关押正办理相关手续”,但该爆料很快被北京市公安局辟谣,警方明确表示,李代沫仍在羁押中,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
2014年4月16日下午,朝阳检察院发布消息称,以涉嫌对李代沫依法批准逮捕。
2014年5月9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犯罪嫌疑人李代沫依法提起公诉。 [1]
2014年5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犯罪嫌疑人李代沫提起公诉。于13日正式受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称,李代沫于2014年2月至3月间,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首开幸福广场某室的暂住地内,先后多次分别容留卢某某(男,28岁,浙江省人)、郝某某(男,33岁,河北省人)、郑某某(男,36岁,内蒙古自治区人)吸食毒品。后李代沫被查获归案。
2014年3月18日,李代沫被刑事拘留,4月16日被批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无视国法,为满足私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 [2]
前,李代沫暂住在北京三里屯附近,从3月18日被羁押至今。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李代沫于2014年2月至3月间,在其位于朝阳区三里屯暂住地内,先后多次分别容留卢某(男,28岁,浙江省人)、郝某(男,33岁,河北省人)、郑某(男,36岁,内蒙古自治区人)吸食毒品,后被查获归案。公诉人认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指控,李代沫在庭审现场并没有任何辩解。当庭决定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回忆吸毒过程时,李代沫表示,在2012年吸毒,当时不知道那是什么东西,有工作上的朋友说“这个东西可以让你情绪振奋之类的,当时就吸食了”。一般次数不多,(今)年初约2至3月间和卢某、郝某和郑某吸毒。暂住地是朋友帮忙,他花钱租的房子,事发前居住。李代沫也表示,自己能记清的是和上述三人吸了5、6次左右,都是通过朋友介绍或者网络认识的。有了对方微信和电话,联系吸毒。
毒品来自于卢某,用水烟壶吸,来自于后海的水烟壶店。跟卢某三四次,郝某两次,郑某三四次。李代沫说,碍于公众人物身份,不方便去别的地方,就在家里吸毒,卢某主动提供毒品给他,有时候自己没有控制住欲望,就没有拒绝他。 [3]
27日上午9时,李代沫被带进法庭。脱去号服后,身穿黑色T恤的李代沫微微有些发福,已经没有了刚被拘时的憔悴状态,站在庭上显得很安静。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指派了2名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而李代沫则由2名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庭审一开始,在核实被告人个人信息后,法官讯问李代沫对检方所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存有异议,李代沫没有太多思索就表示,对指控无异议,自己认罪。法庭据此决定,依法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庭审中,对于法官和公诉人的讯问,李代沫十分配合,但由于他语速较快、声音不大,主审法官两次提醒李代沫放慢语速、大声回答。整个庭审过程,李代沫都表现比较平静,除了公诉人举证时抬头观看证据,李代沫一般都侧着身子低头保持沉默。
10时45分许,经过短暂休庭后,主审法官宣布,当庭对此案作出判决,从庭审开始到宣判不到2个小时。
认罪因工作压力大开始吸毒。
据公诉人指控,李代沫于2014年2月至3月间,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首开幸福广场的暂住地内,先后多次分别容留卢某某、郝某某、郑某某吸食毒品。后被告查获归案,卢某某等3人后被朝阳分局行政拘留14日。“对于自己的行为,我表示认罪和深深悔过。”庭审中,李代沫对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表示认罪。“是在2012年第一次接触毒品的。当时不太明白是什么,不过隐约知道应该是类似毒品的东西。”李代沫称,“工作忙起来能让我精神,我就碰了。”
李代沫称,之后他便进入了一个“特别的圈子”,大家都是通过微信、网络联系。在他所谓的“圈子”里,很多人都吸毒,所以他也开始跟着学。
但他表示,参加《中国好声音》迅速蹿红后,工作和生活都发生了很大改变,因此他曾一度疏远“圈子”,戒掉了一段时间。直到2014年春节前,工作和生活接连遭遇挫折,“有时候连跳楼的心都有。”这让李代沫又想起了“圈里”的朋友,并再联系上之后又玩了两回。
焦点不构成自首和立功
在法庭调查阶段,对于指控的事实部分,李代沫和辩护律师基本无异议,庭审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如何量刑上。
李代沫的辩护律师表示,没有证据显示办案人员在抓获李代沫之前已经掌握李代沫容留他人吸毒的情况,在办案人员上门后李代沫接受调查时主动交代相关情况,应认定为自首。并且李代沫积极协助办案人员联系并抓获卢某某等三人,应认定立功,理应从轻处罚。
对此,公诉方认为,已经出示的5组证据足以证明公安机关抓获李代沫前已经掌握犯罪线索,因此其交代的犯罪情况不属于自首。此外,立功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虽然李代沫如实供述其他吸毒人,但吸毒属而非犯罪行为,因此不构成立功。法院在判决中也支持了公诉机关的这一意见。
尽管如此,在判决书中,法院表示,对于辩护人所提李代沫归案后积极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协助公安机关查获所容留吸毒人员的情节,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陈述我很后悔,渴望回到舞台
在庭审最后陈述中,李代沫表达了自己的悔意。他说,自己很后悔,对不起父母的养育之恩,对不起支持和帮助他的恩人,对不起家人、朋友和歌迷。“我现在很渴望回到社会,我特别希望回到舞台。”李代沫说,“我没有放弃我自己,希望社会不要放弃我,我的朋友家人都不要放弃我,我的歌迷也不要放弃我,我坚信我会有重回舞台唱歌的那一天。" [4]
昨天上午,备受关注的歌手李代沫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上,李代沫表示认罪。法院当庭对此案作出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李代沫当庭表示不会上诉。
李代沫当庭认罪
检方指控,被告人李代沫于2014年2月至3月间,在其位于本市朝阳区三里屯首开幸福广场的暂住地内,先后多次分别容留卢某(男,28岁)、郝某(男,33岁)、郑某某(男,36岁)吸食毒品。后被告人李代沫被查获归案。
检方认为,被告人李代沫无视国法,为满足私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第35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检方指控,李代沫表示没有异议。
代理律师认为其有自首情节
李代沫的代理律师认为,应当认定李代沫具有自首情节。办案人员在“到案经过”中均可证实李代沫未被抓现行。李代沫仅因形迹可疑,经警方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应当认定李代沫具有自首情节。
李代沫承认容留他人吸毒,并协助抓获涉案人员,才使案件顺利侦破,证据得以定案。“李代沫的行为与其他坦白行为相比较具有更重要意义,一般意义上坦白是在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其他犯罪证据以后,这种情况坦白只是体现了行为人认罪态度。而这个案子的证据是在李代沫坦白后才发现的,李代沫的坦白除了体现其认罪态度外,还对定案有重大意义。”
但检方认为,李代沫被抓获前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他的犯罪行为,因此李代沫不构成自首,仅属于被抓后的坦白情节。
法院判其获刑9个月罚2000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代沫在其暂住地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
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代沫是在形迹可疑的情形下被盘问、教育后交代犯罪行为,依法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李代沫在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但其并不是自动投案,在被公安机关查获之前,公安机关已掌握被告人李代沫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线索,李代沫并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自首条件,故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朝阳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李代沫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主审法官详解何以判9个月
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对于李代沫因何获刑9个月的问题,本案的主审法官万兵表示,在李代沫一案中,量刑主要是从李代沫容留的次数、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方面综合进行考虑的。从量刑情节来看,李代沫在其暂住地多次容留他人吸毒,该情节反映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在量刑时需考虑;对于李代沫在到案后积极协助查获吸毒人员的情节,不属于立功,但在量刑时亦予以考虑;被告人李代沫到案后始终能够如实交代犯罪行为,当庭有认罪悔罪表现。综合以上因素,最终决定了本案刑期。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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