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媒体报道,最近,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高中的老师们收到学校通知,称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学校将开展募捐活动,每位教职工至少捐款100元,上不封顶。事件一曝光,瞬间在舆论场上炸开了锅,那到底强迫捐款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其实这个问题太宽泛,需要具体看行为细节。
一、教育部门强迫教师捐款——滥用职权
说回上面的那个例子,教育部门强迫教师捐款的行为,是违反我国《慈善法》的。我国《慈善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同时,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显然,法律不但不允许强制捐款,还规定了对强制捐款的处理措施。
教职工的工资是劳动所得,应该由本人自由支配,使用行政命令支配他人合法财产显然是不合法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并可以向上级教育机关投诉。
二、黑社会性质强迫“捐款”——敲诈勒索罪
近日,一伙由老人会成员组成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被洛江法院一审判刑。据法院查明,2009年间,洛江区马甲镇马甲村溪东组成立溪东基金会(未经注册)。2012年,该基金会并入溪东老人协会(未经注册)。该协会以外村人员在溪东组购买的工业用地上建店面,必须向溪东老人协会“捐款”等为由,实施一系列敲诈勒索案。
多名外地人在当地建店面会被要求“捐款”,如果不捐,或被纠集的村民到工地滋事,阻止建房,或用其他手段,强迫“捐款”,并将所敲诈来的钱用于发放福利及放贷等。
法院认为,该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或语言威胁,针对外村来溪东组购地建店面的人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马甲镇一带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他们的行为完全符合“恶势力”的特征,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团伙。并且其多名成员纠集他人作案,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写在最后
捐款也好,做其他好事也罢,除非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义务,否则,必须要出自于当事人的自愿,因为没人有权在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去处分、去限制他人的合法权利,去要求他人牺牲,即时使用多么高尚的借口。
道德行为,之所以为人们所崇扬,之所以成为社会的正向价值,就是因为所有道德行为都是以牺牲自我利益和权益为代价而换取他者利益和权益的行为。慷慨是良善,而慷他人之慨则是卑劣,其后果不仅不能提升社会道德,还会戕害社会道德,甚至可能涉及违法!
法律需要强制执行,而道德则应该通过提倡和激励让人们自愿履行,你觉得呢?
来源:遇事找法网(找法网官方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