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不求如初见,只求相看两不厌。爱情和婚姻中,最难的就是持之以恒。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故事虽然动人,却非常罕见。许多原本恩爱的夫妻,最后走上了陌路,甚至还有刀剑相向的爱人。
都说没有爱,哪来恨,很多时候,爱得有多深,恨的就有多切。在2001年北京就发生了一起谋杀案,但这起案件的双方却有着非同一般的关系,两人是在一起3年以上的爱人。可即使双方曾经恩爱不已,最后还是酿造了一场悲剧。
1997年,在一趟由北京飞往厦门的航班上,高晓兵认识了一个年轻貌美的空姐。高晓兵年纪不大,不到30岁便在北京创下了一番事业,长得高大帅气,为人风趣幽默,可以说对任何女性而言都有着巨大的吸引力。
显然高晓兵也知道自己的优点,因此他的身边从来不缺女性,即使自己有了妻子家庭,依旧在外风流快活。这次他把目光聚焦在了一个年轻的空姐身上,而杨旸就是被他看中的空姐。21岁的杨旸虽然是空姐,可她却并不甘心就此。
在杨旸看来,空姐只是自己一时兴趣,她还要继续攻读大学,出国留学。因此虽然在工作时,有许多人以各种原因向她索要了联系方式,她也只是冷处理。但这一次她遇到了高晓兵,高晓兵和其他人不同,他有着极强的耐心,甚至杨旸辞职上学之后,他依旧开着车拿着花在校门口等待杨旸下课。
最后即使是杨旸也沉沦在高晓兵的手段之下,两人很快就确定了关系,并且开始的了同居。但是同居之后,杨旸就发现了不对劲,高晓兵从来不和自己提起家庭,也没有对外未来的想法。
果不其然,在杨旸的追查之下发现,高晓兵原来是有妇之夫,他在福建还有一个结婚多年的妻子。与此同时,高晓兵在福建的妻子也发现了杨旸,她还飞到北京质问两人的关系。杨旸不愿意自己的青春白费,便要求高晓兵离婚后和自己结婚。
可高晓兵怎么会为了杨旸放弃自己的家庭,最后两人不欢而散。原本故事到这里也算是有了一个结局,可高晓兵却旧情难了,依旧对杨旸纠缠不已。而杨旸也死灰复燃,和高晓兵走到了一起。
为了能够和高晓兵结婚,杨旸甚至把高晓兵的妻子骗出来,再起水中放入水银,导致高晓兵的妻子入院。也正是这件事,让高晓兵对杨旸产生了意见,从此冷落了杨旸。而在杨旸看来,高晓兵这是有了新欢,要看自己的一切都给了高晓兵,高晓兵却抛弃自己,杨旸彻底失去了理智,并且产生了一个大胆的想法。
2001年,杨旸以开房为由,将高晓兵约到宾馆,随后在其水中放入了安眠药。等高晓兵陷入昏睡之后,杨旸掏出了随身携带的尖刀,连捅高晓兵十多刀,导致其当场死亡。而她也被后续赶到的警方控制,被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出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实害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情节较轻的主要是义愤杀人、激情杀人、受嘱托杀人、帮助他人自杀或防卫过当。案例中的杨旸并不属于情节较轻,因此按照法律应该被判处死刑。
但我国对死刑管控非常严格,而案例中的杨旸和高晓兵是情侣,这起案件也是典型的因家庭问题引发的情感纠纷,因此在刑事判决中属于“慎杀”。而被害人高晓兵本身在结婚之后,于杨旸同居,且隐瞒了结婚真相。
因此高晓兵依然犯了重婚罪,有一定过错在先,所以杨旸虽然有罪,但罪不至死。而杨旸本身也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良好,最后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杨旸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死刑和死缓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死刑毫无疑问是以剥夺犯人生命为目的的刑法,而死缓则不同。死缓更注重的是对犯人进行一定程度的惩戒,使其改过自新。
因此死缓是在死刑执行前,缓期两年。这两年期间如果犯人没有其他犯罪行为,则可以将死刑减刑为无期徒刑,甚至还能够在无期徒刑的基础上继续减刑,这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非常适用于我国的国情。
当然对于死缓也有着一定的执行条件,一是罪该处死;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综上所述,杨旸犯了故意杀人罪,死刑是法律对其的惩罚,但是她情有可原,适用于死缓制度。因此法院给予了她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只要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或许杨旸还有重见天日的可能。而她如果自暴自弃,依旧违法犯罪,那么死刑将是她最后的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