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昏义》中,古人娶妻的迎亲是在黄昏时进行,含有“阳往阴来”之意,后加上“女”字偏旁协作“婚”;《说文解字》中,“姻”的解释为“姻,婿家也。女之所因,故曰姻”。婚姻在孕育生命的同时维系了社会的发展。从古至今漫长的婚姻史大致可分为五种婚姻制度,即杂婚制、群婚制、对偶婚制、父权制和专偶婚制。自古以来,中国就是以家庭为核心,以血缘和婚姻为纽带的社会。接下来我们谈谈这五种婚姻制度,本次先说前三种。
一、杂婚制
在原始社会时期,生活在一起的原始族群是一个劳动生活单位,同时也是一个杂乱无序的繁殖机构。《列子·汤问》:“男女杂游,不媒不聘。”《管子·君臣》:“昔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无有夫妇配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吕氏春秋·恃君览》中说:“昔太古常无群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无进退揖让之礼……”。这些文献的大致意思就是说远古男女杂处,匹配如同兽群,这些文献所描述的正是原始社会杂婚状态的真实写照。杂婚存在于母系社会之前的一段时间,我国古代文献记载了很多圣人“无父感天而生”的传说,如有蟜氏与神龙感应生炎帝,附宝见光绕北斗而生黄帝等等。这些传说虽不可信,却反映了远古时期的杂婚状态。不过这种状态下的群体是否算作真正的人类,这种杂交状态是否能称为婚姻,这些都是不好界定的问题。
二、群婚制
在旧石器时代中、晚期,从原始群向氏族公社的过渡时期,出现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对两性关系有限制的婚姻制度——群婚制。群婚指的是族群的男性与另一个族群的女性互为夫妻的集团婚姻形式。两群内男性与女性可不受约束的交往同居,但不固定对象。一般群婚实行于不同族群之间,历史上很多地区都存在过这种婚姻形式。近代澳大利亚艾尔湖畔的狄埃里等部落,一个男子或女子除了按部落规例与通婚级别的—个女子或男子结婚外,还可以与该级别的其他异性通婚,甚至某些部落有暂时交换妻子和把妻子让给来访者的习俗。
三、对偶婚制
对偶婚指不同氏族的男女双方,在一段时间内实行由一男一女组成配偶,在婚姻关系上以女性为中心,但不稳固的一种婚姻形式。对偶婚中的两性仍然不受约束,但比杂婚、群婚固定。这种婚姻关系中,一位女性可以有多个稳定的伴侣,但男方只有在女方家过夜权而无约束权,女性的伴侣可以更换。同样,男性也更换伴侣。虽然两性伴侣中有一个是相对稳定的,但男女双方不成严格的固定关系,未形成一个独立的家庭个体。对偶婚以外族群作为自己的母体,是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阶段。在人类历史上,对偶婚也在世界不同地区流行过,在我国仰韶文化晚期实行的就是对偶婚制。近代西南一些少数民族中残存的“走婚”、“望门居”、“不落夫家”等习俗,其实就是反映了对偶婚制的历史遗风。对偶婚必须克服群婚的强大惰性,跨越群婚设置的重大障碍,因而历程显得漫长而曲折,直到个体家庭经济出现才结束。
参考文献
《说文解字》中女部字所反映的婚姻制度,焦项阳;
从《说文 》女部字看上古婚姻制度的变迁,王雪燕;
专偶婚(一夫一妻制)制度下的约束,郑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