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所得税的纳税人及纳税范围
中国台湾的个人所得税称之为综合所得税,始于1936年。经过三轮大的修订,最终形成目前采用综合所得税制的征税模式,即将个人的各种所得综合计算,以总计的所得作为征税基础。同时,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减去法定的减免税额及各项扣除,就净额按照规定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
综合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薪资所得、执行业务所得、财产交易所得、租赁所得、退职所得等10个大类。损害赔偿金、抚恤金、保险给付、个人稿费(全年不超过18万元新台币)等收入作为免税所得,不征收综合所得税。
二、综合所得税的免税额和扣除项
三、综合所得税税率
四、综合所得税的实际税负
以一个已婚家庭合并纳税为例,夫妻养育5岁以下子女1名,纳税人父母双全,家庭成员合计5人。自购住房,有贷款利息。
该家庭采用累进税率,可享受的常用免税额及扣除项包括:基本免税额44万元新台币、标准扣除额24万元新台币、保险费12万元新台币(2.4万元新台币×5人)、房屋借款利息30万元新台币、薪资所得特别扣除20万元新台币、幼儿学前特别扣除12万元新台币,最高合计142万元新台币。家庭年收入不超过该标准无需缴纳综合所得税。
2021年,中国台湾全行业平均总薪资中位数是42500元新台币/月,合51万元新台币/年。在考虑免税额和扣除项后,中国台湾综合所得税实际起征点是年平均工资的2.78倍,体现了综合所得税高起征点、高税率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