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王俊)近日,北京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干部六类失误“大胆容错”,可不追责或减轻问责。
记者注意到,干部容错纠错机制此前已在山东、江苏、陕西等多省份建立。2018年中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曾对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专门提出要求,这也是中央首次从制度层面作出规定。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容错机制的目的是保护干部的担当精神,鼓励干部大胆创新。
为何设立容错免责机制?
——“容错机制是为保护提升官员改革精神”
干部容错免责机制最早可追溯至2014年左右。2014年4月,浙江诸暨、温州相继出台相关文件,提出建立容错免责机制。此后,干部容错机制的探索不断延伸。
2015年5月,青岛西海岸新区出台《青岛西海岸新区干事创业容错免责庸政懒政严肃追责暂行办法》,这被认为是山东首个建立干部容错免责机制的区域。2015年12月,杭州市出台《关于建立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同时明确了两类免责情形。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
自此,各地探索干部容错免责机制开始提速。山东济南、山西临汾、江苏泰州、浙江余姚等地先后出台有关容错机制的文件。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容错机制的目的在于保护、提升官员改革精神。“改革创新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失误、瑕疵,有些干部怕犯错、出问题,改革中比较保守,不敢做不敢为,所以出台容错机制是必要的,可以保护干部的担当精神,鼓励干部大胆创新。”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课题组2015年一项针对领导干部的调研显示,对于“为官不为”的原因,62.16%的调查对象认为与“对落实责任从严的恐惧,害怕问责而不为”存在关联;41.89%的调查对象认为与“对纪律约束从严的疑惑,不清晰红线、底线而不为”存有关联。
容错机制被视为解决干部不为的“强心剂”,不少地方一把手也为此站台。
2016年4月,时任济南市委书记王文涛在全市开放型经济发展大会上直陈,“我们有些同志过于中庸,中庸是种境界,但是不能用中庸来掩盖平庸,无所事事不能说是中庸之道,是平庸之道。”
王文涛认为,建立容错免责机制是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热情的重要制度保障。
时任泰州市委书记蓝绍敏在2016年泰州出台“容错纠错”机制时也表示,“新机制用制度让改革创新者‘轻装上阵’,不让‘领头羊’成为‘替罪羊’。”
如何划定容错机制的底线?
——出于公心、善意履职、不违反党纪国法
在地方试水基础上,山东、江苏、陕西等省级层面的领导干部容错机制也相继出台。
2018年中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专门提出要求,这也是中央首次从制度层面作出规定。
厘清哪些错误能容、哪些不能容,是建立容错机制的基础。随着容错免责机制的不断探索,各地在容错情形上更为具体。
记者梳理发现,出于公心、善意履职、不违反党纪国法的禁止性规定,为各地确定免责的一致原则。同时,容错免责的情形设置也具有地方特色。
以山东为例,2018年该省出台《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明确10种情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以及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可从轻、减轻处理或者予以免责。该省工作重点,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以及招商引资便属于10种容错情形。
北京的容错情形则包括在落实党中央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落实市委重要工作部署、推进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及其他重点工作、重大项目中,开拓进取、主动履职,出现一定偏差或者失误的等。
“非常态”下,容错机制也得以运用。记者注意到,新冠疫情暴发后,多地强调干部的容错机制。
今年1月27日,常州市纪委监委下发《关于加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监督执纪问责的通知》,明确在防治工作中,党员干部在疫情处置、物资采购、经费使用等方面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中出现工作失误或无意过失等情况,坚决予以容错。
彼时处于漩涡中心的湖北也通报了多起容错免责案例。比如,一村干部得知村民突发重病,擅自将防控车辆通行证借给村民亲属使用。在了解事情原委后,孝感市纪委监委调查组对其予以免责处理。
如何避免容错成“保护伞”?
——“容错行为须全程公开透明,便于监督”
建立容错机制很有必要,但也有声音指出,要避免容错机制成为乱作为的挡箭牌。
《意见》出台时,中组部相关负责人强调称,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记者梳理上述地方出台的容错机制,“三个区分开来”成为最为基本的“金科玉律”。
“三个区分开来”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同时,各地也会设置“红线”。比如,北京出台的《办法》明确了不予容错的4种情形,包括: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环境破坏、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事后不及时整改纠错的。
竹立家表示,想要厘清边界,首先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机制,干部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不能乱创新乱改革。其次应强化监督机制,对容错行为必须全程公开透明,便于监督。
【声音】
容错纠错程序应进一步细化,制定科学可行的“操作手册”
随着各地干部容错免责机制逐步进入细化阶段,有声音指出,地方容错机制在实践中的运用仍难以把握。
重庆市北碚区纪委常委、案件审理室主任陈丽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坦言,各地对容错纠错机制仍处于探索阶段,把握尺度不一,缺乏规定指引。北碚区的机制虽然已经出台两年多,但一直处于谨慎使用的阶段,且形式上几乎由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提出,很少有本人提出的案例,已处理的容错案件事实大多较为简单明了。
“基层干部渴望看到一张‘明白纸’,须从顶层设计上对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完善细化,提倡常态化运用。”陈丽君建议,探索容错纠错案件的通报机制,总结提炼一批示范性强的容错纠错典型案例,突出以案释规。
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盛明科也曾撰文称,各地出台的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方案,容错纠错的程序模糊、泛化等问题突出。为此,需以“错误认定民主化”“容错过程公开化”等原则为指导,将容错纠错的操作流程、具体程序进行完善和细化。
他认为,需在明确容错纠错机制由谁来建构、由谁来认定、由谁来实施和由谁来监督的基础上,从申请、核实、认定、处理、反馈、免责等环节入手进一步细化操作程序,制定科学可行的容错“操作手册”。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陈思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