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昕怡是天津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大一学生,在学校的一次义务献血之后,2014年12月6日,她被查出大三阳,系乙肝病毒携带者。今年3月7日,吴昕怡被安排进单独的学生宿舍居住。2015年4月10日,她在学校单间宿舍烧炭自杀。这一天,是她独居的第34天。
对于吴昕怡的自杀,天津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党委副书记马强称,一件事情发生了,它的诱因很多,很复杂,想要探清她(吴昕怡)的内心世界,太难了。“如果能早点发现,谁都不会冷漠地去处理这个事。”
这种解释当然滴水不漏,但是,细细探讨,就应当从吴昕怡的自杀获得一些至少是警世后来和后人的经验和做法,否则,就会真的让人们在错过了月亮之后又会错过星星。
毫无疑问,吴昕怡的自杀源于人们对乙肝的误解,这种误解当然本不该发生在具有较高科学素养的大学师生之中。所谓科学素养是指,公民了解必要的科学技术知识,掌握基本的科学方法,树立科学思想,崇尚科学精神,并具有一定的科学判断和处理实际问题、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科学素养的高低可以从三个方面获得评价,了解科学知识、理解科学方法、理解科技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
在科学素养的第一个方面,即了解科学知识上,吴昕怡所在的大学无论怎样都谈不上了解乙肝的知识,从而不能依据科学知识很好地处理吴昕怡患乙肝这一事件。
乙肝当然是一种传染病,但是,其传播途径主要是医源性(通过手术、牙科器械、采血针、针灸针和内镜等器材等)传染、母婴接触、输血传播、性传播、密切生活传播(皮肤黏膜有损害可能被感染)等。但是,与乙肝病毒携带者同室居住、同一环境上课或上班、相互握手、一起就餐、礼仪性接吻、相互拥抱、共同跳舞、游戏、旅游等是不会受到传染的。
正因为有明确的科学认知,中国卫生部与相关部门才出台过一系列规定,如2010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规定不得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入职、入学,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除外,但需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例如军队、武警、公安特警。
然而,学校在对待吴昕怡时,一开始就进入误区。先是要求吴昕怡开一个“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影响正常上学”的证明,这理所当然地遭到医院的拒绝,因为福鼎市医院传染科(吴昕怡就医的医院)主任认为,这有违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也有违医学常识,吴昕怡的情况是不需要证明的。
其次,学校又要求吴昕怡休学半年,和新一级学生入学重读,并提出这是学院按先例办事。显然,这也有违卫生部门的规定,被吴昕怡理所当然地拒绝了,因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有权与其他人一道工作和学习。
此后,学校与吴昕怡及家人的博弈又发展到“隔离”吴昕怡,即安排吴昕怡住单间,学校还认为这是对吴昕怡的照顾。尽管学校和家长互指是对方要求吴昕怡住单间的,但即便是家长和吴昕怡的要求,学校的同意也是有违卫生部门规定和乙肝科学知识的,即没有必要隔离乙肝病毒携带者,正常的学习和工作不会传播乙肝。
除了要求吴昕怡住单间,学校还要求吴昕怡的家长写一份保证,“吴昕怡同学在接下来的大学生活将单独居住,本人自愿承担一切关于‘由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身份’而产生的身体及精神问题的后果。”按照吴昕怡母亲陈小玲的说法,“我们这是在学院‘不想休学就得住单间’的压力下才写的。”
显然,这种做法并非是防御乙肝传播的好方法,最好的方法是,根据卫生部过去的明文规定,由学校医院或当地传染病医院的医生对吴昕怡所在班级和年级的学生做一次科学传播,明确哪些情况可以传染乙肝,哪些情况不会传播,同时吴昕怡也会在学习和工作中遵循卫生原则,不会把乙肝传染给其他人。
然而,正是有违医学知识和卫生部门明文规定的做法让吴昕怡陷入了被隔离和被孤立的境地,她与家庭所谓的保证承担由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身份而产生的身体及精神问题的后果就成了一句空话。
换作别人,当然可能不会像吴昕怡自杀,这说明吴昕怡自身有心理脆弱的一面,但是,如果没有学校有违卫生部的规定和吴昕怡周边的同学没有充分了解乙肝防治的科学知识,就不会撕破吴昕怡的心理防线,诱发其自杀。
即便吴昕怡之死能让人们科学地认识乙肝以及其他疾病,如艾滋病,也是一种沉痛的代价,更何况,吴昕怡之死能起到这样的作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