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来宾市水利局原纪检组长李华兴受贿一案进行宣判。李华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追缴李华兴违法所得人民币45.9万元,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1年至2015年间,李华兴利用担任来宾市水利局纪检组长的职务之便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权、投标投诉调查处理及工作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张某钢、赵某、刘某帆、马某生和罗某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5.9万元。
法院认为
李华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华兴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举报他人犯罪属实,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李华兴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廖英 编辑╱芊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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