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9条明确了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当然,如果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则从其安排。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9条释义
该条规定实际上规定了死者近亲属对死者个人信息享有等同于死者生前所享有的个人信息权利,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在本质上与死者本人所享有的权利性质并无实质性差异。具体而言,近亲属意欲行使这些权利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行权目的应当仅限于“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利益仅限于近亲属自身,包括但不限于近亲属对死者的缅怀、近亲属不希望死者的个人信息在平台上流动等内容。按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该条保护的始终是近亲属的“利益”,而非直接保护死者逝后的个人信息权利。
第二,行权范围应当仅限于“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在商业实践中,由于平台用户之间的互动以及平台用户发布的网络信息可能包含第三方个人信息、亲友信息等非个人信息。因此,近亲属无法对这类非死者个人信息主张权利。同时,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来看,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数据流动,而非限制数据处理,这里的“相关”不应当做广义解释,而是应当解释为“直接相关”和“密切相关”,即第三人通过这些信息能够简单准确地识别出对应的自然人。
第三,行权例外情形是“死者另有安排”。出于死者生前对个人信息的处理有所安排,法律尊重和保护死者的生前利益,故而以“死者的安排”作为处理死者个人信息的优先选择。
死者近亲属主张个人信息权利的
具体方式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9条规定了死者近亲属所能行使的个人信息权利,但并没有明确细化这些权利的行使方式。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只要不存在“死者生前另有安排”之情形,死者近亲属行使这些权利的方式理应与死者本人并无区别。
不过,从立法目的来看,《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9条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是为了保障死者近亲属“合法、正当利益”,这与直接保护死者个人信息权益仍然存有一定差别。前者主要还是以近亲属对死者的缅怀等精神利益为限,后者主要还是以平台用户自主决定个人信息处理方式为基础。这种微弱的差异导致行权方式存在明显差异: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尽可能保障平台用户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各项权利,确保平台用户能够在充分知情同意的基础上自主决定个人信息处理方式,其业务流程、技术措施应当以最优化的方式实现死者个人信息权利。
相对地,由于近亲属无法像死者生前那样能够“自主决定”个人信息处理方式的所有事项,故而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收到近亲属请求后,仅需提供能够满足“保障近亲属合法、正当利益”的业务流程即可,无须以最优化的方式提供。
其一,在查阅权层面,个人信息处理者需要以账号后台信息查阅登录最直接方式为死者提供查阅的路径。但对死者近亲属而言,则可以通过提取账号信息而非直接提供账号的方式满足近亲属的查阅需求。
其二,在复制权层面,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平台用户的请求提供其请求范围内的个人信息副本。而对死者近亲属而言,其能够复制的死者个人信息范围应当以怀念死者等“合法、正当利益”为判断标准,部分涉及到死者生前私密敏感生活的信息内容则需要结合个案予以判断,避免过度透露死者生前的个人隐私。
其三,在更正权层面,个人信息处理者需要按照平台用户的请求更正账号内的相关信息。而对于死者近亲属而言,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需更改对外公开可访问的死者个人信息即可,因为账号内部非公开的死者个人信息并不涉及到“近亲属的合法、正当利益”。
其四,在删除权层面,由于行权效果具有相似性,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按照平台用户或死者近亲属的请求删除账号内的个人信息,但删除不等于彻底注销账号,死者近亲属无权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采取彻底消除账号的方式实现其删除请求。
“近亲属行使死者个人信息权利第一案”
近亲属请求未得到支持的原因
既然近亲属有权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9条主张死者相关个人信息权利,缘何在“郭某等四原告与上海某科技公司等四被告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中,四位死者近亲属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这是因为在该案中,四位原告的请求是直接访问死者生前账号。但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条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这里的“处理”当然包括死者逝世后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
鉴于四位原告请求直接访问死者账号可能存在过度暴露死者生前隐私以及账号内可能存储的第三方个人信息,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被告提供了供原告调取死者个人信息的合理途径。既然这种提供方式能够满足死者近亲属的“合法、正当利益”,显然就没有必要采取“直接访问账号”这种更具风险的行权方式。
总结而言,在“近亲属行使死者个人信息权利第一案”中,法院并不是没有支持死者近亲属行使死者个人信息权利的诉讼请求,而是没有支持以“直接访问账号”的方式查阅、复制死者个人信息。
(作者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精武)
(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