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精神疾患的母亲将拆迁款交给亲戚保管,收入微薄且有听力障碍的女儿作为母亲的监护人请求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要回拆迁款。承办检察官调查核实,综合研判,适用民法典相关条款,提出依法变更监护人建议,使这起家庭纠纷由诉讼转化为和解——
310万元拆迁款谁来保管?
检察官向当事人及陪同人员释法说理。
患有精神病、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丁春容为何将巨额拆迁款交给妹妹丁梅而不是给作为自己监护人的女儿金念念保管?金念念想通过诉讼要回拆迁款,为何困难重重?
江苏省太仓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支持起诉案时,聚焦金念念现实困境,为弱势群体破题解难提出更优路径,化诉讼为和解。今年3月,申请人顺利拿回属于自己的一半拆迁款,属于丁春容的那一半拆迁款也得到妥善处置。
申请支持起诉
诉请姨妈返还拆迁款
2022年11月初,太仓市检察院收到一条特殊的支持起诉案件线索。24岁的申请人金念念,听力二级残疾,其母亲丁春容患有精神分裂症。2017年,丁春容母女居住的房屋拆迁,分得拆迁款310万元。2018年,丁春容瞒着女儿,将到账的拆迁款转入妹妹丁梅的账户内,让其代为保管。
2021年6月,因丁春容自行停药导致病情加重,生活不能自理,金念念没有精力照顾母亲,便将其送入专科医院接受封闭治疗。在为母亲收拾行李时,看到存折的金念念这才发现拆迁款被母亲全部转给了姨妈丁梅。
“我每天在快餐店上班,收入基本只够房租和生活费。为了多赚点钱,我主动上夜班,还拖欠着医院的治疗费,我妈竟然防着我这么多年,现在都不肯和姨妈开口把钱要回来。”金念念的语气里充满了对母亲的失望。
承办检察官了解到,金念念的父亲于2015年过世,时年17岁的她就承担起了照顾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母亲的责任。因为母亲的病情,金念念从小由父亲带大,与母亲并不亲近,和母亲一方的亲属关系也非常生疏。
入不敷出的金念念联系姨妈丁梅要求其返还310万元拆迁款。然而,在之后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姨妈丁梅不仅一直拒绝返还钱款,后来竟然还“拉黑”了金念念的所有联系方式。
“她不就是想要霸占这笔钱吗?心虚了。”怀疑姨妈丁梅想要侵占拆迁款的金念念决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丁梅将该笔拆迁款返还至自己账户内,并向居住地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因丁梅居住地在江苏省太仓市,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如果金念念提起诉讼,该案应由太仓市法院管辖,普陀区检察院遂将该支持起诉线索移送太仓市检察院。
检察官调查核实
找出纠纷症结
因丁春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该笔拆迁款确实被侵占,作为监护人的金念念有权要回钱款。2022年11月21日,太仓市检察院决定受理该案,承办检察官随即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
金念念已经较长时间没有和姨妈丁梅联系过了,那笔拆迁款目前是什么情况?会不会真如金念念所猜测的那样,310万元已经被丁梅据为己有甚至已被使用?承办检察官张帆决定先向丁梅了解情况。经多方联系后,张帆终于见到了丁梅。
通过调取存折交易明细,张帆发现310万元拆迁款一直留存在丁梅账户内,分文未动。
“那么,丁梅为何不愿意把这笔属于丁春容一家的拆迁款返还给她们,并且拒绝与外甥女金念念见面呢?”张帆隐隐感觉到,事情可能没那么简单。
与丁梅进行充分沟通后,检察官发现了双方当事人矛盾症结所在:丁梅与金念念彼此互不信任,两人对于丁春容的治疗方案存在截然对立的观点——
金念念认为,母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由身为监护人的自己保管这笔拆迁款,但因母亲病重且发病时有暴力行为,自己实在无力照顾,坚持让母亲继续待在专科医院进行封闭治疗。“如果不是长辈们的愚昧坚持,我妈的病就不至于拖到现在。”金念念称。
而丁梅怀疑,金念念想要回拆迁款并非为母亲着想,只是为了满足其自身的消费需要,同时强烈反对将丁春容送入专科医院进行封闭治疗,要求必须为丁春容办理出院手续,否则拆迁款的事情免谈。“我姐姐在外面好好生活了几十年,凭什么要被女儿送医院关起来?关久了正常人也变疯了。”丁梅的态度也很坚决。
不肯让步的双方为此产生了多次激烈争执,争执过程中的恶语相向导致关系彻底破裂。此外,承办检察官还走访询问了金念念的姑母、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受理该案的检察官、母女俩所在社区的民警、心理咨询师等,发现丁春容对这笔巨额拆迁款看得很重,对于是否将钱交给女儿处置始终不置可否。
综合研判案情
尝试引导和解
承办检察官通过询问、调查,对案情全貌和金念念支持起诉申请进行了综合研判——
丁梅是按照姐姐的意愿代为保管拆迁款,主观上并无侵占之意,金念念要回属于自己的一半拆迁款合情合理。
然而,丁春容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目前没有证据证实钱款放在丁梅或其个人名下会威胁钱款安全。金念念想要通过诉讼方式将属于母亲的一半拆迁款转移到自己名下,请求权基础并不充分,有较大败诉风险。
此外,丁春容本人并不愿意让女儿支配自己的钱款,且希望出院回归正常生活,因此,虽然金念念为支持起诉的申请人,但患有精神疾病的丁春容同为弱势群体,她的权益保障也不能被忽视。
“综合各方情况来看,比起支持申请人提起诉讼,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许是办理本案更优的选择,不仅可以化解纠纷,减少讼累,还能最大程度缓和双方关系,同时保障丁春容的生活质量和后续的康复治疗。”办案过程中,对金念念母女的遭遇感到同情的检察官一直在思考如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他们多做一点。即便知道很可能是白费功夫,但综合分析后还是决定先尝试引导双方和解。
不出所料,和解工作开展伊始便困难重重。金念念和丁梅都不约而同地提出,“我不要和她单独接触”。金念念尚且愿意在检察官的陪同下当面沟通,可是丁梅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见面。
今年初,承办检察官在与双方的沟通中偶然得知,丁春容和丁梅还有一个居住在重庆的哥哥丁立,作为小妹的丁梅对大哥比较信服。找到突破口后,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联系到丁立,与他进行了深入沟通,希望他能出面助推矛盾化解。
“老是这样闹下去也不是事。”已经60多岁的丁立经再三考虑后,专程从重庆赶至太仓调和矛盾,并邀请检察官全程参与和见证。丁梅的态度也终于有了转变。和大哥丁立详细交流后,丁梅全权委托丁立与金念念当面沟通协商。
依法变更监护人
矛盾难题一揽子化解
今年2月,在丁立的陪同下,丁梅和金念念共同前往医院探望丁春容。听到姐姐明确表示“该是女儿的要给女儿”,再加上哥哥丁立的劝说,丁梅同意将一半拆迁款转给金念念,但要求必须为丁春容办理出院手续,且拒绝将属于丁春容的那一半拆迁款转交给金念念支配。
金念念表示接受将属于母亲的一半拆迁款由母亲自己支配,但始终认为自己并不具备照顾母亲的充分条件。她担心母亲出院后,自己履行不好监护职责,并且对于照顾病情加重的母亲存在畏惧和抗拒心理。
双方争执的虽然是丁春容的钱款支配问题,但最根本的出发点还是“如何让丁春容的生活得到更好的保障。”承办检察官在向丁春容所在医院详细了解了病情、是否具备出院条件等情况,并听取了医生的建议及丁春容本人意愿后,尝试提出“依法变更监护人为丁立,丁春容出院后赴重庆生活”的解决方案。
对于金念念来说,这个方案既能满足母亲的意愿,减轻其个人负担,也能避免出现监护失职的风险;对于丁立而言,监护人的身份让其照顾妹妹生活、管理妹妹财产有了法律依据。详细阐明理由后,金念念和丁立均表示接受,丁梅也接受由丁立作为监护人来监督姐姐的财产合理使用。
3月初,在检察官的见证下,双方签署和解协议,约定金念念与丁春容平均分配310万元拆迁款及实际产生的利息。丁梅当场将属于金念念的一半钱款转入了其个人银行账户,将归属丁春容的一半钱款也转入了丁春容的个人银行账户。双方还约定,将属于丁春容的那部分拆迁款中的70万元以购买大额存单的形式留存,其余款项仅可用于丁春容个人的医疗、生活起居等必要事宜,短期内不用于购置房产,不可挪作他用或转借他人。丁春容银行账户的支出情况,金念念能够实时收到短信通知。
3月2日,丁立向法院提出了变更监护权诉讼申请。目前,丁春容在哥哥的帮助下,已经回到重庆生活。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来源:检察日报 卢志坚 吴玉洁 沈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