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亲朋好友眼中,马老先生是个老好人,不论周围人有什么需要帮忙的,他只要知道,就肯定会伸出手。马老先生和老伴共育有一子三女。而堂哥和他妻子结婚了十年都没有孩子,就是堂哥的一句话,马老先生不顾家人的反对,将二女儿过继给了他们夫妻。当然堂哥一家对二女儿也很好,视如己出,但这件事却成了老伴心中的一根刺,总觉得对不起二女儿,于是就有了之后发生的事。
多年后,二女儿家里的房子出售后,二女儿找到马老先生夫妇,称没有地方迁户口,想把她和她丈夫的户口迁进来。即使其他子女极力反对,但马老先生和老伴还是力排众议,将二女儿和女婿的户口迁到了家里的老房子处。本来说好,等房子买好后,二女儿就和丈夫将户口迁出去,可没想到他们不仅没有迁出,还将孙女的户口也迁了进来。
为了这件事,儿子小马和马老先生说了好多次,他们这样做肯定是有目的的,就是为了抢房子。但马老先生认为儿子把二女儿想的太坏了,不就是迁个户口,又没有来住过一天,能出什么问题呢?结果等老房子被纳入征收范围,马老先生作为承租人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后,儿子小马担心的事如期而至。二女儿和她的丈夫一起上门来找马老先生,提出因为他们户籍在册,老房子是公有住房,所以获得的征收补偿利益有他们和孙女三人的份。
而事实上这套老房子,除了马老先生和老伴的户籍外,还有儿子一家三口的户籍。所有的征收安置房屋和补偿款,他们五人已经分好了。本来马老先生夫妇觉得亏欠这个女儿,想着从他们分到的补偿款中拿出一部分给二女儿。可没想到二女儿夫妻俩的吃相这么难看,根本不接受老俩口的这个提议,还提出他们不仅要补偿款还要拿一套安置房。
这下不但是儿子不同意,就连老夫妇俩也觉得二女儿夫妇有点太贪了。之后,二女儿夫妇及他们的孙女一起将马老先生、老伴和儿子一家三口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老房子的征收补偿利益,取得一套安置房和一定金额的补偿款。庭审中,作为被告的马老先生、老伴和儿子一家三口向法院提供了二女儿和她丈夫曾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以及二女儿夫妻俩的儿子在他处享有动迁安置房屋的证据。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马老先生的二女儿夫妇虽然在被征收的老房子处有户籍,但他们两人在本市他处有福利分房,且两人亦未在老房子处长期实际居住,因此不属于老房子的共同居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同样,他们的孙女虽然在老房子处也有户籍,但也未在老房子内实际居住,更何况孙女作为未成年人应由父母解决其居住问题,且她的父亲,也就是马老先生二女儿的儿子在他处也享有过动迁安置房屋,在他处有房屋可居住,因此孙女也不属于老房子的共同居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最终判决驳回了马老先生二女儿夫妇及他们孙女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