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者张先生:
我是江苏南通人,农村户籍,在上海做了20多年装修。我跟一家大型装修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收入由公司直接打到卡里。2015年12月,我在上海发生了交通事故,对方全责。现在伤残鉴定出来了,伤残10级,正在走理赔程序。我想咨询:像我这样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按照户籍地标准还是事发地标准赔偿?
我听人说,如果要按照上海市的标准来赔偿,是需要提供上海的居住证或者居住证明。但由于我工作流动性较大,在上海没租过房子,装修时都是住在客户家里,所以没办理《上海市居住证》。虽然我没居住证,但客户愿意证明这段时间我居住在上海,这是否可以作为在上海的居住证明?
记者调查
张先生是装修工,签订的是承包协议,单位不缴金,也没有固定住宿的地方,本身不符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条件。因为《居住证》办理的首要条件,是在本市有合法稳定的居住地,居住主要包括四种情况:一是自有住房,二是租赁住房,三是集体宿舍,四是居住在亲友家。张先生这么多年来一直是居住在装修的客户家里,不在四种情况中,所以《居住证》是难以办出来的。现在客户愿意证明张先生出交通事故的时间居住在上海,应该可以作为事发时居住情况的一个证明。
至于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标准是按照户籍地还是事发地标准赔偿?按照法律规定,上海作为事发地,走民事诉讼,可以作为受诉地,可以根据上海的标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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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赔偿金额适用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2、2015年上海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15年上海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867元;其中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962;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205元。
(有关此话题的详细讨论,可收听上海电台FM93.4,上午9时到10时、下午1时到3时播出的《市民政务通—直通990》节目。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曹立媛 编辑邮箱:jfwenda@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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