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满6年是不是就不让住了?刘先生最近在为居住问题而发愁,眼看住了5年多的公租房租赁合同快要到期了,而他还没条件买房,下一步住哪里成了问题。
市人大代表宋汉光也在关注公租房年限的问题。2021年,上海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建立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以更大力度筹措房源解决新市民、年轻人阶段性住房困难。按照规定,公租房最长租赁年限是6年。能否取消或适当延长公共租赁住房最长租赁年限?他就此还提交了一份建议。日前,承办部门给了最新答复。
公租房保障年限不利于吸引人才
2021年4月,本市出台《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居住使用人仍需继续享受保障的,应重新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租。一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单身和家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总年限累计不超过6年。”
“当前,我国大中城市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新市民和新青年普遍存在住房困难等问题。”宋汉光发现,在流动人口较多的经济发达地区,高房价和高租金成为常态,中低收入者面临买不起房和租不起房的问题。“除去生活必要开支,年轻人根本无力积累足够的首付购买商品住宅。6年的公租房保障总年限并不能完全解决新市民和新青年的住房困难问题。”
宋汉光注意到,目前对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总年限并无国家层面的制度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曾于2012年颁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其中第18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但该办法并未规定5年后不得续租。
从其他一线城市的实践来看,北京和广州公租房的租期为5年,深圳公租房的租期为3年,期满后如果承租人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均可续租。在宋汉光看来,其他一线城市均未对公租房设定最长租赁期限,上海这一政策可能不利于吸引人才。
2021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坚持租购并举,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为此,宋汉光建议,参照其他一线城市做法,取消公租房保障总年限。考虑到房源不足的情况下,公租房可能需循环使用,建议保障年限能否适当延长,比如延长至12年以上。
兼顾轮候对象需求,周转循环使用
针对部分公租房保障对象6年保障总年限期满后仍未在沪购房的实际情况,2018年,市房管局出台《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总年限期满退出相关政策口径的通知》,对保障总年限6年期满对象,在本市已有住房的,严格执行退出;在本市无房的,可以选择按市场化租金过渡居住,过渡期限1到2年,过渡期满后应腾退公租房。另外,《通知》也明确,“公租房项目需求不足、存在空置闲置问题的,入住保障对象租赁总年限期满后按市场化租金在公租房内过渡居住的年限可适当延长;具体方案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为何对公租房设置保障总年限且长期执行?市房管局解释,主要原因是公租房总量有限且租金水平相对较低,轮候情况突出,制度设计需兼顾在保对象和轮候对象两方面诉求,建立起有效的周转循环使用机制。截至今年一季度,全市面向社会供应的市筹、区筹公租房约7万套,按照一套平均保障2.5人计算,仅能覆盖全市约2%的租房群体,数量十分有限;2020年疫情以来,公租房租赁价格保持平稳,每年调价幅度低于市场租金涨幅,一些项目的实际租金水平已在当前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折左右甚至更低一些。
目前,全市面向社会供应的市筹、区筹公租房轮候户数超过2万户,比一年前增加1万余户。通过有期限租赁实现周转循环使用,对于让更多有需要的新市民、青年人尽快享受到公租房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长期稳定租赁,可考虑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
按照相关规划,到“十四五”末全市将累计建设筹措保障性租赁住房60万套(间)以上,其中40万套(间)左右形成供应,使新市民、新青年的住房困难得到较大程度缓解。
市房管局表示,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设计,上海公租房、单位租赁房、享受政策支持的各类租赁住房中符合条件的房源,统一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现阶段,公租房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大的政策框架下按既有政策管理;公租房以外的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在供应制度上和公租房形成一定梯度差异。
比如覆盖面更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本准入条件,是在本市合法就业且住房困难。和公租房相比,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中没有已持有本市居住证、已缴纳社保等要求,便于新毕业大学生和来沪新就业人员等及时享受保障。租期也更稳定,相比公租房,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设最长租赁年限,可以多次续租;保障对象在本市购房、离开本市等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房源退出,周转使用。
“根据制度设计,在公租房以外的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已经不再设置最长保障总年限,只要符合准入条件可以多次续租,实现更加稳定的居住。这是立足保障性租赁住房总体建设供应规模、功能定位、租金定价水平等因素统筹考虑后,作出的与公租房有差异、有梯度的制度安排。”市房管局表示。
“随着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的建立和房源逐步向社会供应,公租房保障总年限的矛盾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缓解。”该局表示,对公租房保障总年限期满的对象,可以选择换租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于尚未入住公租房、希望长期稳定租赁的对象,也可以直接租赁公租房以外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于公租房保障总年限制度本身,我们将结合供求关系的变化情况分类实施、不断完善。对供不应求、轮候严重的公租房项目,继续执行好‘6+2’保障总年限制度;对郊区一些需求不足、存在空置闲置问题的公租房项目,支持相关区按照相关规定适当延长过渡居住年限。”
栏目主编:张骏 题图来源:IC photo 图片编辑:邵竞
来源:作者: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