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
港澳台在大陆居民可申领居住证!
台湾“陆委会”却说
持有居住证会被要求就全球所得缴纳个税!
果真如此吗?
“陆委会”30日对大陆推出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做出正式回应,认定“由于申领居住证不需在大陆设籍,不会有注销台湾户籍的问题”,亦即不会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相关条文。但同时提出警告:持有居住证可能被要求就全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与此同时,很多人对此也颇感疑虑,毕竟今年10月即将出台的新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规定,在大陆满183天的港澳台个人将被认列为税收居民,则其大陆境外所得也需在大陆课税,即我们通常所讲的全球所得课税。
针对这个疑问,微信公众号“贝斯哲”发布文章指出,持有港澳台居住证不代表就是税收居民。(划重点!!)
新个税修正案第一条如下: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就是说在大陆一年内居住满183天,将就全球所得征税吗?
通过比较原有个人所得税规定,分析如下:
从上表可见,现有个税中有关“5年以上港澳台个人全球所得纳税”的规定是《实施条例》的条款内容,现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也是超过1年的港澳台个人需就全球所得纳税,新个税法将1年更换为183天,故是否还会给予5年的优惠,要看《实施条例》如何修定,目前尚无定论。
对于183天的判定,是以港澳台个人实际出入境记录来计算的。
某港澳台个人在大陆一个纳税年度未达183天,但大陆的企业每月为其发放工资并进行个税申报,则该个人不会被认定为税收居民,其海外所得不会在大陆缴个税,但可凭个税缴纳记录去办理居住证。
若该港澳台个人已经办理了居住证,5年有效期内若长期不在大陆,其居住证也不一定失效,毕竟《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中证件失效的条件中不包括“长期未入境”的条款。
由此,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
1. 居住证办理时需提供半年居住证明,但判定依据很难参考出入境记录;
2. 个税修正案中所述税收居民183天是以出入境为判定依据的,即使港澳台个人每个月在大陆领薪水缴个税,但因未待满183天,则不属税收居民,其海外所得也无需在大陆课税,与居住证更无关联。
新个税修正案还未正式公布,认定税收居民条件及海外所得纳税细节也未明确,但根据近年来大陆税务部门查税的技术水平、国际间税收信息交换、CRS进程来看,无论是否办理了居住证,该交的税你总归要交,不该交的税一分也不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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