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我们说了保单中的五个人,这次说说保单中都包含哪些日期。
一份保单中,有很多日期 。这些日期都表示什么意思,今天我们就以我们常见的一份重疾险为例来分别说一说。
在保险合同的保险单这一页,会明确的列明保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缴费日,保险期间,交费期间这几个日期。这些都很好理解。在后面的条款中,也会有详细说明。这其中,保险期限一般有保终身的,也有保到多少岁的,比如保到70岁或80岁。还有保障多少年的,比如20年或30年。现在大部分重疾都是保终身的。交费期间就是您要交多少年的保费。一般有15年20年30年等几个年限。
我个人的观点就是交费期间越长越好。交费时间长,那每期的保费就比较少,保险的杠杆比例也就更大。还有通货膨胀和个人收入水平提高的原因,现在交保费的压力,十年二十年后,就算不上什么压力了。
在这一部分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时间就是犹豫期。后面的保险条款中,也有关于犹豫期的规定的条款。
犹豫期,也称冷静期,指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后的十到十五天,在此期间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保险人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其所缴保险费。在这份保单的条款中,规定了您签收保单后的十五天是犹豫期,在这个期限内您提交退保的申请资料,可以没有损失的解除保险合同。
从这里能看出,犹豫期是对投保人的一种保护。投保人在投保之前,更多的是听代理人来说明这份保险的利益和优势。在没见到保单之前,听到的都是一面之词。有可能会有夸大或者错误的理解。犹豫期的设置,就是让客户在拿到保单后,详细认真的看一下保单,对照着保单条款来逐条的对照一下,代理人对客户的讲解和承诺,在保单条款中是否有对应的规定。对自己还不够了解、或理解有偏差的内容,要及时向代理人或者打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询问,以免误保。
多说一句,我一般在给客户递送保单时,会拿着保单逐条的给客户解释一遍。重要的地方给客户做好标记,这样对我们自己和客户都是有好处的。
除了以上的几个日期之外,还有几个日期非常重要。我们分别来说一说。
一 等待期
等待期,指的就是保险合同签订以后,在一定时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用承担保险责任。等待期只出现在投保的第一年,续保是没有等待期的。等待期也不是所有的保险中都有,一般会在重疾险、医疗险、寿险、防癌险等保险中存在。在不同保险中的时间长短也不一样,有180天、90天、30天等。在意外险、年金险中,一般没有等待期。有等待期的保险,一般也会把意外单独列出来,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在等待期内出险,保险公司一般的做法是不承担责任,退还保费。
那么,设置等待期的目的是什么?
等待期对保险公司和客户,都是一种保护。客户投保是为了应对未来的潜在风险。如果有人明知自己生病了,为了减轻医疗负担带病投保。这样会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赔付压力。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会大幅提高。对保险公司是不公平的。同样,如果保险公司对这种情况予以赔付的话,那么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就会转移到客户的身上,带来的后果就是保费增加。这样对于身体健康的客户来说也是非常不公平的。如果没有等待期,带病投保这种逆向选择,会形成恶性循环,后果就是人人带病投保,保险行业崩溃。等待期的规定,就是最大限度的避免了这种可能性。保护了保险公司和客户的利益。
正因为有等待期的存在。所以买保险要趁早。现在买是最好的时机。发生了保险事故,因为等待期差几天,无法得到理赔的情况在保险公司理赔中,并不少见。
二 宽限期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 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以上可以看出,保单宽限期是专门针对分期交保费的长期险的。从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60天内为宽限期。在这60天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然要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在理赔时要扣除应交的保费。
宽限期,给了投保人一个交保费的缓冲时间,在投保人暂时的资金紧张或者因为忘记或其它原因,没办法及时交费的情况下,不至于没有了保障。
宽限期并不是所有的保险都有,短期险一般没有宽限期。自动续保的短期险,有30天或60天的交费期。相当于变相的宽限期。但是宽限期满以后,长期险会效力中止,也就是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不会解除保险合同。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再申请合同复效。复效保险公司会重新审核,并且重新计算等待期。和重新投保差不多,所以尽量不要让合同进入效力中止期。短期险会效力终止,也就是解除保险合同。
除了以上几个重要的日期之外,在合同中还有很多的时间点和日期。比如被保险人18周岁前后保险责任的不同,两年不可抗辩条款,诉讼时效等。这些在以后的具体条款涉及时,再详细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