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的追责困境
本刊记者/周群峰
发于2020.8.21总第962期《中国新闻周刊》
8月4日,江西省高院对原审被告人张玉环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张玉环无罪。在被关押了9778天后,张玉环回到南昌市进贤县的家人身边,他也成了目前国内已知被羁押时间最长的蒙冤者。
是谁造成了这起冤案?谁应该对张玉环失去的27年负责?张玉环的辩护律师王飞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将根据张玉环的委托,对当年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和其他司法人员展开追责。张玉环近日接受媒体采访时也反复说着一句话:追究刑讯逼供者的责任。
党的十八大至今,各地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5·24乐平奸杀碎尸案、张玉环案等数十起重大冤假错案。这些案件被纠错后,后续的追责问题却普遍举步维艰。
《中国新闻周刊》通过梳理和回访发现,这些案件多“止步于国赔”,在追责过程中,鲜有一查到底的案例:有的涉事办案民警在被追责过程中自杀,导致后续追责不了了之;有的被追责人数虽然众多,但被当事人和家属质疑为力度不够,有高举轻放之嫌;还有的当事人在各种因素下,主动放弃追责。
受访的法律界人士称,对这些当事人而言,追责之路甚至比平反之路更为曲折漫长。目前,追责在法律依据方面没有障碍,之所以在实践中困难重重,除了存在取证难、责任主体分散等因素,关键是司法机关的追责决心和态度。
难以启动的追责程序
1993年10月24日,南昌市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有两名儿童失踪。次日,他们的遗体在一水库中被发现。几天后,时年26岁的本村村民张玉环被警方锁定为“杀人嫌犯”。历经三次被判死缓的张玉环,近日被判无罪后,接受多家媒体采访,陈述自己曾遭刑讯逼供。
张玉环回忆起当年被刑讯逼供6天6夜的情形,办案人员用吊打、蹲桩、电击、放狼狗等手段逼迫其承认杀人。极端恐惧下,张玉环“承认”杀害两小孩。如今,面对媒体,张玉环一一报出了刑讯者的名字,他们分别是付某文、吴某才、周某、袁某华、周某华、支某华、付某选、胡某芳。
进贤县公安局政治处一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相关追责事宜目前由进贤县委政法委统一协调部署。而进贤县委政法委副书记汪义华表示,“这个(追责)不是我管的范畴,政法委这边主要是负责张玉环后续的安置工作。”
张玉环的代理律师王飞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一些冤假错案平反后,当事人提出明确追责诉求后,相关的司法机关往往迟迟没有明确的答复和处理决定。“这类案件发生后,有的司法机关会做出追责的表态,但往往不了了之,很多地方甚至根本没有表态,这是现在冤假错案追责时面临的一个普遍现象。这说明,相关司法机关对这个问题重视程度不够,或者有意回避。”
王飞的担心并非没有道理。在过往的多起案件中,当事人获得无罪之身后,追责之路难见实质性动作。聂树斌案、曹红彬案等案件都是这类例证。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聂树斌无罪。2017年3月30日,河北省高院就该案作出268万余元的国家赔偿决定。聂母张焕枝表示接受这一结果,不再申诉。聂树斌案代理律师李树亭接受《中国新闻周刊》回访时表示,2017年8月,他陪张焕枝到北京,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寄送了由马云龙(率先报道聂案的媒体人)起草的追责申请书。“但迄今为止,整整3年时间了,一直没有回音。”
李树亭称,至今为止,他所知道的追责情况,只有李久明案的相关办案人员,被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李久明生于1965年,2002年7月12日,因一起入室杀人案,遭遇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将他屈打成招,被唐山中院判处死缓。直到2004年真凶蔡明新认罪,2004年11月26日,李久明被无罪释放。2005年1月,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刑警大队原大队长卢卫东、原教导员黄国鹏等7名参与该案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受到法律追究。
曹红彬案追责也至今没有下文。曹红彬是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彭店乡人,曾在当地经营一家批发部。2002年5月的一天,他的妻子在睡觉时遇袭,曹红彬后被指控因婚外情欲离婚而袭击了他的妻子。他被以故意杀人罪批捕,同年12月,被许昌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2004年8月4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改判15年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间,他坚持申诉,从不认罪。
2019年5月13日,曹红彬拿到了无罪判决书。当天,他就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将坚决追究办案人员责任。同年12月12日,他获得233万余元的国家赔偿以及40万元的国家司法救助金。
8月17日,曹红彬接受 《中国新闻周刊》回访时表示,他至今没有放弃追责。曹红彬称,去年5月24日,他去鄢陵县公安局要求重新侦查当年的案件,并追责曾对其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但是警方对他避而不见。“后来央视社会与法频道去鄢陵县公安局采访也吃了闭门羹,该频道将节目报道后不久,鄢陵县公安局两个民警主动找我,口头跟我说要成立专案组,但是至今没有任何信息。”
曹红彬认为,近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建英主动投案或与其不断要求追责有关。但是,朱建英主动投案的原因,是否与曹案相关,未有官方信息源证实。5月21日,许昌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发布消息,朱建英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主动投案。2006年7月18日,许昌中院驳回曹红彬上诉,维持15年的原判。这份刑事裁定书显示,时任许昌中院副县级审判员的朱建英担任审判长。
有受访者称,追责是否顺利,也受到冤假错案当事人的立场是否坚定的影响。《中国新闻周刊》了解的情况是,在这类案件中,有的司法机关迟迟未启动追责程序,致使不少当事人主动放弃追责。
2000年5月23日,江西省乐平市中店村发生一起抢劫、强奸、碎尸案。两年后,中店村的程立和、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汪深兵五位村民被警方锁定为嫌犯。此后,汪深兵逃跑,另外四人落网。四人一审被判死刑,终审被判死缓。此后,四人坚持申诉。被羁押14年后,2016年12月,江西省高院判决四人无罪,他们当时均表示坚决追责。
乐平案是2013年以来,中国平反的第34起重大刑事冤假错案。2017年8月,四人获得国家赔偿227万余元。但地方司法机构迟迟未表态是否启动追责程序,也未对四人的追责态度进行公开回应。
8月16日,程发根等几位当事人接受《中国新闻周刊》回访时表示,他们早已放弃了追责。“从心理上我们并不想放弃,但后来感觉案件已被平反,我们也得到了国家赔偿,在一些亲戚朋友的劝说下,感觉应该尽快回归正常工作生活中去,所以就主动放弃了追责。”程发根说。此外,几位当事人否认是受到当地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压力,被迫放弃追责的说法。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余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曾办理一个案件,当事人在看守所里信誓旦旦地说,如果能平安出去,一定会控告到底。“后来该案公诉机关撤诉,这位当事人出来后,别说要求追责,连国家赔偿都不提了。”
但当事人追责态度的变化,不能成为司法机关停止追责的理由。余超称,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有的办案机关“重口供、轻证据”,而且不少冤案当事人的有罪供述是因为遭遇刑讯逼供。“案件平反后,不管当事人的追责态度是否发生变化,相关司法机关都应主动查清办案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在此基础上,该追责的应当克服一切阻力,坚决追责。”
(8月5日,回到江西南昌进贤县的张玉环接受电话采访。右为张前妻宋小女。摄影/红星新闻 王勤)
不被认可的“追责结果”
已经启动追责程序的相关案件,也颇受争议。
有的冤案在追责过程中,被害人及其律师称自己未被允许参与,因而认为追责过程不够公开透明。廖海军案是其中比较典型的一例。
1999年1月17日,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新集村两名女童遇害,两天后遗体被发现。事发后,迁西县警方称,时年17岁的新集村村民廖海军有重大嫌疑。不久,廖海军被捕。2003年7月9日,唐山中院一审判处廖海军无期徒刑,其父母因被认定犯有包庇罪获刑五年。2018年8月9日,唐山市中院宣判廖海军及其父母无罪。2019年4月22日,廖海军收到唐山中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他与父母获得国家赔偿340万余元。
廖海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为了追责,2018年9月10日,他就向唐山市纪委监委递交了一份《刑事冤错案件司法工作人员追责控告书》,其中被控告人包括:迁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原大队长张宝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原代理检察员、现任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铭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法官李铁军、李维、李歆等,共涉及当年的公检法办案人员11人。他要求对原办案人员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造成冤错案件的刑事责任,并对该案中有关人员(包括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一并追究相应责任。
廖海军之父廖友曾称,自己被办案民警用皮鞋踩脸,牙被打掉了几颗。“领头的警察叫张宝祥,也是我同学。他们半夜把我打昏了,然后用凉水把我泼醒。张宝祥问我‘你认识我吗?我是张宝祥,咱们是同学’。我说不是我杀的人,我也没运尸体。张宝祥就又开始打我,用一种胶皮管子,里面灌满了沙子,没打几下我又昏过去了。”
2019年7月5日,唐山市纪委监委网站通报,张宝祥涉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当地检察院曾通知廖海军,张宝祥因涉嫌刑讯逼供罪被查。“所以现在,我们只能明确张宝祥被查与廖海军案有关。”廖海军母亲黄玉秀的代理律师王飞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份控告名单中还有两名民警被查,但原因不得而知。
据王飞了解,目前,张宝祥已被唐山市路南区法院作出缓刑判决。“我们认为,张宝祥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按照法律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怎么可能适用缓刑呢?”
王飞称,在追责之初,当地司法机关还让廖海军和律师参与,但是到了审判环节,我、金宏伟律师(廖海军父亲廖友的代理律师)和廖海军都不被允许去参与张宝祥案的庭审。甚至,张宝祥案的判决书至今也不给我们。这种‘自罚三杯式的问责’,表明了现在司法机关的一个大致心态——往往会高拿轻放。”金宏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张宝祥的案件,直接影响到廖海军父母的赔偿问题,廖海军对父母被刑讯的赔偿要求也至今停滞。
还有多起案件的“追责结果”即便已尘埃落定,也不被蒙冤者或其家人认可。
2016年2月1日,新华社发布“呼格吉勒图案”追责结果:27人被问责。其中,除了时任呼和浩特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另案处理之外,其他26人均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等处分。呼格父母均表示,对此问责结果不能接受。
当时,央视报道称,问责结果公布后,呼格的父母正在家研究《内蒙古自治区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这是一份试行稿,于2014年7月1日公布,其中第十五条规定,责任人员要依据他们所承担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呼格父母还对这份试行稿的重要部分一一做了标记。比如,错案追责的原则“谁办案谁负责”“谁审理谁负责”,这些人员都应具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等。
呼格的母亲尚爱云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说:“(这个案子)不是冯志明一个人造成的,是一系列人造成的。谁有过,谁轻谁重必须分开。”呼格吉勒图的父亲李三仁则质疑称:“这个处分依据的什么?当年立功的,现在取消了没有?他们没有说清楚。降职、免职是最轻的了,不可能说只给个警告处分。”
法律界人士普遍表示,呼格案追责工作体现了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错必纠方面取得的进步,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同时,调查过程和具体追责依据并没有进行公开说明,调查结果与公众期待存在落差。
追诉时效之争
199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疑罪从无”。
有舆论认为,对相关人员的问责和处分依据等仍不够明确,应进一步完善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现有法律体系已经非常完备,追责时用好现行法律就可以了。
业界一些观点认为,这些冤假错案多发生多年前,当时还存在“疑罪从有”的原则,且很多当事人都做过有罪供述,都给冤假错案的后续追责带来了不利影响。
王飞称,“疑罪从有”这个概念自始至终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只能说明某一段时间中,人们在司法实践中有这种司法观念。
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颁布实施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规定了错案责任的追究范围、违法责任。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明确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明确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2015年2月,最高检出台《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其中明确提出将健全冤假错案防范、纠正、责任追究机制。
一旦启动追责,还面临一个追诉时效期的问题。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的基准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如果出现致人伤残死亡的特殊情况,则应以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在没有特殊情况的前提下,刑讯逼供的追诉时效是五年。《刑法》第八十八条中规定了追诉期限的延长,其中包含两种情况:第一,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二,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值得注意的,追溯时效是1997年《刑法》的规定,而张玉环等案发生这个时间点之前,该条款是否适用于此类案件,也存在一定争议。
罗翔认为,在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法院曾通过《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认为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对1997年之前的行为没有溯及力。但2014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出台的《对刑事追诉期限制度有关规定如何理解适用的答复意见》又明确指出,对1997年之前发生的行为,被害人及其家属在1997年后刑法规定的时效内提出控告,应当适用刑法第88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罗翔表示,“新的解释本来就应该优于旧的解释,且后者是立法机关出台的意见,因此后者更为恰当。”
在他看来,绝大多数申诉案件中存在的刑讯逼供,都可能适用第二种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因为在1997年修订《刑法》之前,民众告状无门的现象非常突出,所以修订后的《刑法》规定追诉时效延长的制度,本来就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时效利益,对损害自己利益的犯罪进行追诉。
张玉环的代理律师王飞告诉《中国新闻周刊》,1994年开庭时,张玉环就明确说自己遭遇刑讯逼供。2001年,重审开庭,他仍然说自己遭遇刑讯逼供。他跟任何一个来提审他的人员都说自己被刑讯逼供,这其实就是相当于一种控告或举报,就应该立案,但检察机关都没有立案,司法机关不处理,其责任不应该由当事人承担。因此,他认为这适用于《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情况。“这个案子的追诉时效不是问题,追责不存在技术性问题,全在司法机关的立场和态度。”
还有受访者表示,即便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可以突破追诉时效限制,但是在控告方面的查证和界定上存在难度。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毛立新,曾在安徽省公安厅刑警总队、经侦总队任职多年。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毛立新表示,要考虑的一个现实情况是,当时很多人是曾经认罪的,即便有些不认罪或者先供后翻,当初也只是在辩护或申诉时,口头提出过自己曾遭受过刑讯逼供,导致现在难以查证当时当事人是否就刑讯逼供提出过控告,在界定上存在难度。
集体决策机制给追责带来难度
“佘祥林杀妻案”中,一办案民警在被调查期间自杀 ,被认为对此后类似案件的问责带来影响。
2005年5月26日,中新社报道称,湖北省“佘祥林杀妻案”中的办案民警潘余均,在接受湖北省联合调查组调查期间自缢身亡。42岁的潘余均,时任湖北省京山县巡警大队教导员。据知情人透露,1994年,潘在京山县刑警队,负责“佘祥林杀妻案”的外围调查工作,案件处理后调迁绿林镇派出所任所长。
上述报道援引京山县公安局知情人介绍,2005年5月22日,潘余均曾接到通知前往省纪委接受调查,次日下午到达武汉,2005年5月24日中午出走。据当地人传闻,潘余均在自杀前,曾给妻子打电话,叮嘱妻子“照顾好父母,带好孩子,自己保重”。据悉,涉及当年“佘祥林杀妻案”的27名办案人员,分三批接受调查,潘余均为第三批。潘的一名生前同事张金义曾透露,在自缢前,潘余均用血在一块墓碑上写下了“我冤枉”三个字。
湖北省政法系统一位原官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当时,湖北省是真想对该案问责到底的,但民警自杀后,后续追责问题也被迫中断。而且,该事件对此后全国多地发生的类似案件的问责产生了影响。“很多地方担心在问责过程中,产生类似意外情况,追责时往往下不了决心。”
毛立新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多数冤假错案平反后,后续追责难的原因有主客观多方面原因。“从主观上讲,有些司法机关对追责不重视,认为这是历史上特殊时期出现的案件,对追责缺少积极性;从客观上讲,有些司法机关也表态追责,但因受制于取证难、甚至人为干扰等因素,导致追责最终不了了之”。
毛立新以刑讯逼供的取证为例分析,尽管当事人多称曾遭遇刑讯逼供,但从最终的判决书来看,几乎都出现的是,“不排除存在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可能”。之所以未给予明确认定,是因为刑讯逼供的事实,只是原审被告人的单方面主张,有的即便提供了一些知情证人,但缺少录音录像资料、医学鉴定等客观物证,办案人员也不会主动承认,因此,难以查证属实,更难以落实到具体个人。
此外,从“人”的角度讲,公安司法机关基本上实行集体负责制,尤其是这种重大案件更是如此。比如,办理这类案件时,警方有专案组,检察院、法院往往分别经过检委会、审委会讨论决定。因此,难以只追究主办民警、主诉检察官或主办法官责任。这种集体的决策机制,也给最终的追责带来了难度。
有人提出,为了降低追责难度,应该划一条时间线,以此线为准,之前的案件可以不追责,之后的必须追责。王飞称,只要是冤假错案都应该被平反纠正和追责,这是司法底线的问题。司法人员既然制造了冤假错案就得为自己行为负责。应该按照当时法律来评判其当时行为是不是违法犯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划线就导致了不平等。”
毛立新强调,随着侦查技术的进步、办案要求的规范、办案人员综合素质提升,现在发生此类冤错案件的概率已经很低。面对这类存量案件,尽快平反才是第一位的。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现在一个冤假错案被平反,背后一大堆人提心吊胆。“面对这种局面,我曾有个建议:如果相关司法机人员态度积极,并对推动案件平反起到了积极作用,可以被豁免和减轻责任。反之,就应当被严厉追责。这么规定,是为了提高司法人员积极性,尽快把那些积压了多年的冤假错案平反掉。”
“呼格吉勒图18岁时,蒙冤而死。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然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权柄者,应重证据,不臆断。重人权,不擅权,不为一时政治之权益而弃法治与公正。”呼格的墓志铭是由著名法学家江平亲自撰写。这份墓志铭,也在警示冤假错案平反与问责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