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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30日,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贡山县人民法院法官们背着国徽跨过怒江。图/新华社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也是司法永恒的主题。
党的二十大报告,全面系统总结依法治国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重要部署。报告还强调,“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在司法现代化的进程中,司法改革的内容因时而变,时变时新。但对司法公正的追求,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从未改变。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权力结构
回顾四十余年来的司法改革史,“让公安的归公安,让检察的归检察,让审判的归审判”这一主线清晰可辨。这就是对司法权力的规范,是在司法体系中不断健全和完善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制约。
以刑事司法为例,公众曾习惯了将刑事司法看作是一条从公安局到检察院,再到法院的“流水线”。这十余年来,公安机关的首长多不再兼任政法委书记,检法两机关的独立性得到增强,过去的“刘关张”兄弟关系,在相互制约上也有了些“魏蜀吴”的意思。这些体制机制上的变化,强化的是让权力制约落地落实,指向的仍是以权力制约来确保公正的达成。
制约不仅发生在权力与权力之间,也发生在权利与权力之间。
1979年法制恢复重建之初,刑事司法的职权主义色彩浓厚。在公检法的“流水线”上,我们甚至看不到律师的存在,辩方被忽略在司法制约监督机制之外。
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公检法“流水作业”模式向控辩审“三角架构”模式转型。并经二十多年的持续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型司法权力结构已然建立。辩方不仅在制度上得到重视,代表辩方的律师作为制约监督司法权最直接和最有效的外部力量,在促进司法公正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也不仅仅停留在法律圈层内。司法公正不仅是司法的公正,更是社会的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是所有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共同目标。
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和监督,不仅需要法律人的努力,更需要全社会的参与。
2021年11月17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前)与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一起开展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图/新华社
促进司法公正需要社会监督
促进司法公正,内部制约与外部监督一个都不能少。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让外部监督有效发挥作用,司法公开是前提。让外部的阳光照进司法的现场,影响不公的种种阴暗、霉斑才能被驱散和清除。
已成司法机关日常工作的司法公开,并不缺乏法律依据,更不缺少鲜活的地方实践。早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就颁行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推动从立案、庭审、执行到听证、文书、审务的全面公开。
近年来,最高法院积极推动裁判文书上网,并多次要求“逐步实现四级人民法院依法能够公开的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形成倒逼机制,进一步提升法官的司法技能和业务素养”。2016年11月5日,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公开表示,针对一些法院存在裁判文书选择性上网现象,将加大裁判文书全面公开力度,建立严格的不上网核准工作机制,杜绝选择性上网问题。
得益于司法公开,不少晒在网上的裁判文书,在社会监督逐行逐字严格审读之下,成为司法纠错的起点。公共舆论场上,一些阴阳判决,虚假诉讼,甚至颠倒黑白的恶性案件被曝光。这些个案,虽然在整个司法案件的总量中,只占极少比例,但对于遭遇了司法不公的当事人来说,却是百分之百的冤屈。
“奋进新时代”主题成就展上展出的孙小果死刑复核裁定书(复印件)。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摄
实现公正,本就应是司法的常态;有错必纠,则应是司法制约和监督的常态。
司法公开并不是司法机关的权力,而是司法机关的义务和责任,是满足社会知情权的需要,保障公民监督权的前提,强化对司法活动制约和监督的关键。
有些法院害怕监督、惧怕尘封已久的个案不公被曝光,在落实裁判文书上网过程中,奉行“选择性公开”,甚至时常以技术故障为由,拒绝外部访问。这恰恰证明了司法公开的必要。
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有助于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进而提升司法公信,这已是共识。在这共识之上,健全司法公开的责任机制,切实防范和杜绝选择性公开,确保权力制约和外部监督实现形式与内容上的统一,已成为司法改革的关键。
撰稿/王琳(法律学者)
编辑/徐秋颖
校对/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