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违法建筑,要区分一般违法与严重违法,对于严重违法且必须要拆除的违法建筑,也不能被任意拆除,如行政机关不能在夜间进行拆除活动。违法建筑的拆除程序,必须遵循以下几点,否则就是违法强拆。
一、进行立案
行政机关发现违法建筑或者收到群众对于违法建筑的举报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则需要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
查处违法建筑的行政机关有: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简称“城管”,其是否有权查处违法建筑,主要看是否取得省级行政机关授权);乡、镇人民行政机关(针对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除了上述行政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查处违法建筑的权利。
二、调查取证
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委派具有执法资格、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去现场进行调查、检查,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检查时,需制作笔录。
如果相关行政机关根本未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处理,就认定建筑物为违法建筑,明显认定事实不清。
三、认定违法建筑事实并进行催告
有关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决定书等类似文书,让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如果“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决定书中包含“如在期限内,不自行拆除,则会强制拆除”的字眼,可以视为“强制拆除决定书”。
当事人针对“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决定书不服,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四、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
有关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且如果理由成立,则应当采纳。
五、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有关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应当对其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中,需要载明:当事人的姓名、地址;违法事实和证据;救济途径等,并加盖作出机关的印章。
强制拆除决定书作出后,必须依法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只有确认收到强制拆除决定书,且未在期限内复议或诉讼,才可以强制执行。
六、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有强制执行权的部门,应当先向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申请,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责成后,方可实施强制拆除;乡、镇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自行决定组织实施强拆。无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则不能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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