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在一家财务公司工作,工作已经有三年了,最近,她因刚生育过小孩,尚处在哺乳期内。
公司要求她在产假后正常上班,且要遵守公司的正常作息时间,这对她哺乳小孩产生了一定的困难,她听说女性在“三期”内可以享受众多权益,但具体有哪些权益她都是模棱两可,甚至是一无所知。
那么,“三期”女职工到底可以享受哪些权益呢?
女性肩负着养育下一代的重任,又因其特殊的生理特点,法律给予“三期”女职工以倾斜性的保护。
所谓 “三期”是指女性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在此期间女性的劳动合同解除权、休息休假、工资等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一、产假天数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很多地区对女职工的产假在上述基础上会增加天数的规定,如《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
(三)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
(四)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
(五)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二、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尚在“三期”内的女职工
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当然终止。但是对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即使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用人单位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等到女职工“三期”届满。
三、“三期”内女职工不能正常出勤,用人单位能否降低其基本工资
生育权是女职工的一项重要权利,法律对此作了重点保护,在“三期”内的女职工根据规定享受的假期,用人单位应视为女职工正常出勤,对其基本工资需要正常发放,即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四、对工作量大的,“三期”女职工能否要求减轻工作量或进行调岗
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都必须无条件予以遵守履行,若要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但对于“三期”女职工同样有特殊保护的规定。
若劳动量对于女职工而言明显过大,难以胜任原来劳动的,女职工可以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五、哺乳时间规定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三期”女职工是特殊群体,对此,用人单位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切实保护好“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三期”女职工而言,当然要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哪些,这样方可以有法有据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