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9)皖0121执517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丁文成
性别:男
年龄:34
住址:沭阳县刘集镇张大沟村丁东组222号
身份证号:321322********9031
立案时间:2019-02-18
执行法院: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丁文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黄艳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700元均由被告丁文龙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035
未经该法院授权,禁止采取任何方式从网站获取数据;擅自从网站上获取数据并使用的,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