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6月2日讯( 全媒体记者 虢灿 实习生 王美玉 通讯员 李果)3名收购樟树的人被人请求帮忙砍掉一棵樟树的枯枝,他们把这棵树靠路边一侧的树干给砍了,卖了400元,没想到这棵树是古树,3人因此获刑。6月2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湖南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该案是其中一起典型案例。
3人砍伐古樟树一侧树干获刑
2021年7月18日,被告人徐某敏等3人收购樟树时,开车经过沅江市三眼塘镇回龙山村,被当地村民请求砍伐陈某屋前的古樟树枯枝。3人合伙将该古树两根树干中靠近公路一侧的树干砍伐后卖出,共获利400元。
经查,被破坏的古树树龄290年,树种为香樟,保护级别为国家三级。经沅江市绿委办对该被毁古树生长情况进行评估得出,本次破坏严重损毁了古树树体,增大了古树倾倒的风险,严重影响到古树的正常生长。裸露的木质部分增加了树体感染病虫害的可能,加速了树体腐烂速度,影响到了古树的寿命。
沅江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徐某敏等3人均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3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介绍,该案可使群众增加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了解,有助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保护和管理,对潜在的乱伐、毁坏行为具有较好的警示作用。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包括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其中“珍贵树木”是指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种,也就是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经济利用和观赏价值的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是指除珍贵树木以外的其他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主要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所规定的植物。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的,构成刑事犯罪。
去年以来全省审理环资案件5251件
湖南高院通报,2022年以来,湖南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5251件,判处刑罚共计1890人,单处或并处罚金共计1000人,不断提升湖南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水平,为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湖南高院连续六年在全省法院部署开展专项行动,今年的“环境资源审判飓风行动”聚焦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和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旨在为长江大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提供良好司法服务保障。今年5月,湖南、湖北、江西三省高院联合签署《长江中游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加强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方面的工作协调对接,稳妥有序地推进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建设,助力长江经济带的绿色、高质量发展。
湖南法院结合湖南生态资源禀赋和生态特色,探索创新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多种环境资源审判独有的裁判执行方式,建设系列生态司法修复基地,为不同类型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修复选项。
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共设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31个,其中包括东洞庭湖湿地、益阳“六步溪”等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长沙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湘江环境资源法庭生态修复基地、湖南省大鲵保护基地、娄底双峰涟水河犁头嘴司法保护基地等增殖放流生态修复基地,以及城步南山国家公园、郴州天鹅山、岳阳天井山林场等“补植复绿”生态修复基地,实现修复赔偿资金有效利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