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参与社会活动的载体,也得遵循某些规则。
据《法制日报》报道,最高法近日发布第17批共5件指导性案例,《“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入选其中。几年前,一对山东夫妇为刚出生的女儿取名“北雁云依”,派出所拒绝登记,该夫妇提起行政诉讼,被法院驳回。
小品《超生游击队》中,父亲给孩子分别取名“海南岛”“少林寺”“吐鲁番”“北戴河”……母亲气得说“这是人名?”“北雁云依”成了人名,有点“现实更生动”的意味。
从法院判决看,“北雁云依”之名不符合“因法律规定的在父母姓氏之外选取其他姓氏”的两个必备要件:一是不违反公序良俗,二是存在其他正当理由。因而不予支持。
取什么名字,理论上是个人权利。但应看到,姓名是自己的符号,同时又具有强烈的社会性功能,还是公共管理离不开的个人身份识别符码,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参与社会活动的载体。它不可能完全由着自己性子来。打个比方,假若有人名字单取一个“张”字,那就算挺个性,也必然给登记和信息沟通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北雁云依”被拒登记案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无关为姓名权设限,本质上还是对权利与法治原则、公序良俗关系的一次强调。
□马涤明(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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