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同之处:编制。事业单位无论是干部,还是工人,无论是参公,还是普通事业,无论是管理岗位,还是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使用的编制,都是事业编制,没有什么区别。事业编制有区别,只是按照财政供养模式不一样,分为全额事业编制、差额事业编制、自收自支事业编制,按事业单位分类,大致分别对应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和生产经营类。分类改革的模式,和编制改革的模式也大致一一对应,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和全额事业编制将是今后事业单位存在的最主要的模式;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剥离生产经营职能改企后,保留的公益职能也将和职能相近的公益一类单位整合,改革完成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将不复存在;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企,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全部撤销,不再使用。这三类单位和编制模式的改革,也是互相对应的,这方面不分参公不参公。
2、不同之处之一:机构。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指因事业单位完全或者主要承担行政职能,根据省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审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这样的事业单位就被称为“参公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参公管理,其管理、调动、晋升、任用、工资、福利等,都和公务员是一样的。事业单位人员向参公事业单位之间流动,也一样被认定为“逆向调动”,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违反条件要求调动,即为违规。而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向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调动,属于正常调动,可以自由转任。
参公事业单位改革:由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相应的政府组成部门承担。今后,事业单位不允许承担行政职能,也不允许再成立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没有了行政职能,也就没有了参公的依据,因此,今后事业单位将不再参公管理。因特殊原因例外的,是按照新《公务员法》112条规定的“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以参照管理”,这主要是指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因特殊原因依然被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依然参公管理。除此而外,还有部分基层的群团机关,因县区行政编制和党政机构名额限制,也将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参公管理。
不同之处之二:人员身份。参公事业单位的干部身份人员,可以被登记为参公人员,和公务员享受一样的待遇,其晋升、提拔、管理、工资、福利等都和公务员相同,区别就是使用的编制是事业编制。参公事业人员和公务员一样,岗位只有管理岗位,没有专业技术岗位,也不能执行职称工资,以前评定的职称,在参公之后就失去了作用。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人,按照《公务员法》规定不能参公,这一点和党政机关也是一样的。
同样的,随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取消参公属性的事业单位,已经登记为参公身份的人员,也将失去参公依据。在改革过程中,虽然失去了参公岗位,但其参公身份可以暂时保留,以待国家进一步深化人员转隶改革政策出台。这其中,省考、军转、群团、选调生等六类参公人员保留身份,可以在公务员岗位自由转任,但前提是有空缺的行政编制和公务员岗位。因参公中断职称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公年限可视同为职称评定年限,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认定为更高一级的职称。将来的参公事业人员,也就和参公事业单位一样,只有行政执法人员和部分基层的群团机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