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a、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一般纳税人:票据注明的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票据注明的金额*9%
b、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注明的买价*9%
【提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
a、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b、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c、铁路车票: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d、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5、自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下列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的情形:
a、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b、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c、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以及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提示】非常正常损失指: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
3、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4、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
三、进项税额抵扣的特殊规定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劳务事后改变了用途,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外购项目的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服务,发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和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4、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适当税率
5、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按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a、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b、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6、从2019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下列公司计算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8、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 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