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是全球女性的官方节日,肃州区人民检察院在此致敬每一位中国妇女,节日快乐。
虽说是妇女的节日,但是不少女性,尤其是年轻的女生们对“妇女”这个称谓时常“耿耿于怀”,似乎被称呼为妇女时,脑海中会浮现出一个劳累的已婚妇女形象,敬而远之,导致在享受节日的同时,总会有一丝的不自然。有的商家干脆把妇女节欢呼为“女王节”、“女神节”,甚至不成文地在“3月7日”庆祝“女生节”,尽力避免把年轻的女性称呼为“妇女”的尴尬。
那么,我们究竟如何去理解“妇女”这个称谓呢?
释法说理,从官方的定义上了解“妇女”
“妇女”并非我们传统意义上理解的已婚女性,按照我国官方界定,14岁以上的女性都属于妇女,14岁以下则为幼女。在中国的话语体系中,只存在“妇”和“女”的表述,“妇”是对已婚的描述,而“女”则是对未婚的表述,所以,“妇女”的概念产生,是近代中国的产物,就像“青年”这个概念一样,正是“五四运动”革命的火炬,让社会化的“青年”登上了历史的舞台
追本溯源,“妇女”的潮流和中国共产党早期的活动密不可分
1921年12月,我党领导创办的第一份女性刊物被定名为《妇女声》,宣布“妇女解放即是劳动者的解放”
1922年,中共二大正式通过《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当指涉及女性群体时,我党的正式文件中,“妇女”成为代指全中国女性的权威表述
所以,“妇女”这个词,我们可以更加明确地称之为“劳动妇女”,它不在是单方面“已婚”和“未婚”的标志,她是我党对中国女性的尊重,被赋予了更多的家国情怀,时代的进步让女同胞们成为男同胞们一起为社会主义奋斗的战友和伴侣。
依法治国,“妇女”映射我国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
从党的革命到新中国的成立,我党和人民一直把实现妇女解放、促进男女平等记载于心,谱写在路上。
1949年,全国民主妇联成立;1949 年,《中国人民政府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新中国的诞生,结束了千年来中国妇女被压迫、被奴役的历史。党和政府通过制定法律,从根本上保障妇女的各项平等权利。从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到1951年,申纪兰在西沟发起推动“男女同工同酬”的劳动竞赛,再到2005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体现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
因而“妇女”一词,并非体现一种被保护的弱势群体,而是一种在我国发展的各个阶段及领域做出了不弱于男性的巾帼形象,是一种真正意义上无分男女,人性光辉的体现。
随着社会的发展,“妇女”这个称谓,仍常给当代女性带来沧桑劳累的已婚主妇形象,追其根源依然是性别歧视的社会观念和传统的社会分工造成的。参加工作的女性,对家庭需承担大量的劳动,平衡家庭与工作的“砝码”,更有甚者,需要代替男性去扶持整个家庭。对社会,则需要面对职场潜规则、性骚扰、家庭暴力、生育不自由等焦虑与不公平。要改变这种不良主观印象,就要了解奋斗的历史自信起来,学会认真鉴别、理性思考。《民法典》的颁布,也体现了我国坚定不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努力为实现妇女平等,依法行使其民主权利,参与社会发展形成有效行为规范。
在肃州区人民检察院里,近70%的女性干警承担全院大部分案件办理工作,顶起检察业务的“半边天”,为全区平安法治建设鞠躬尽瘁,在家为妻为母,是肃州区“十佳杰出女性”,在职依法履职、从严办案,是“平安法治建设之巾帼英雄”,她们用温柔诠释对法律职业的坚持,用刚正不阿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让我们不由坚信:“妇女”在伟大民族复兴的道路上,将会创造更多奇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