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的崔师傅请客吃饭,拿出泡制的药酒招待工友,没想到致两位工友中毒,其中一位抢救无效身亡。
死者家属将崔师傅、开药的医生、卫生院以及药房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105万余元,近日,此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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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喝药酒后中毒死亡
1987年出生的崔师傅在瓦房店干木匠活,2017年7月,崔师傅在瓦房店一家卫生院装修期间,找到卫生院的赵某看腰痛病,当时没有挂号,赵某给崔师傅开了一个中药处方。
崔师傅给了赵某100元钱,之后,赵某到一家药房帮崔师傅抓药,随后通过他人转交给崔师傅。
拿到中药后,崔师傅用中药泡制了一瓶10斤的药酒。
2017年8月25日18时许,崔师傅请工友衣某、浦某到家中吃饭,崔师傅给衣某倒上约二两药酒,衣某分给浦某约一两。
喝完药酒后,又喝啤酒,一瓶啤酒没喝完,浦某感觉舌尖和嘴发麻、手脚发麻、恶心,呕吐不止,崔师傅、衣某立即将其送医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衣某也感觉不适。最终,蒲某经抢救脱险,而衣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事发后,崔师傅报警。
经鉴定,衣某系饮用“涉案药酒”致乌头碱类毒物(乌头碱、次乌头碱及新乌头碱)中毒死亡。公安机关作出对崔师傅取保候审的决定,之后又拘留了开药方的赵某,其后公诉机关批准逮捕赵某,并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赵某提起公诉。2019年5月20日,公诉机关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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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起诉索赔105万余元
衣某家属称,赵某给崔师傅开了一副含有毒性生川乌、生草乌的中药用于泡酒,并告知该药酒的用法为外敷,但若能喝白酒也可以少量口服。由于卫生院没有中草药,崔师傅出钱让赵某购买中药,而赵某所开药方中的生川乌、生草乌系未经泡制的中草药,有大毒,临床中禁止口服。
家属认为——
1
赵某作为卫生院的医生(助理中医师)在诊疗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诊疗规范,对患者崔师傅未尽到明确的说明义务,虽未直接造成患者崔师傅人身损害,但却造成了衣某饮用该药酒中毒身亡。赵某存在明确过错,虽应当依法由该医院对衣某家属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这不能免除作为医生赵某民事法律责任。
2
崔师傅请他人到自家吃饭,本身就负有被请吃人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况且其已经知晓案涉药酒为外敷用药只能少量饮用,在吃饭过程中,崔师傅却拿出案涉药酒告知衣某、浦某该酒可以喝且未限量,最终导致衣某喝了该酒后中毒死亡,崔师傅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当事药房系私营企业,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包含销售生中草药,其仅能销售经加工处理后的中草药制剂,同时,其没有依法获得销售生中草药的许可,而该药房却出售生川乌、生草乌给赵某,违反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衣某的死亡亦明显存在过错,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衣某家属将崔师傅、赵某、卫生院、药房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0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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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赔偿7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生命权纠纷案件。
崔师傅在请客喝酒过程中,将药酒倒给衣某饮用,该药酒中是用川乌、草乌配制而成,该两种中药中含有剧毒乌头碱,衣某也是因为乌头碱中毒死亡,故本次事故崔师傅起到重要作用,结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崔师傅承担40%责任为宜。
衣某明知崔师傅倒的是药酒,在不了解该药酒成分的情况下而饮用,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结合本案,法院酌定衣某承担30%责任为宜。
赵某在崔师傅未挂号的情况下开具处方并为其抓药,赵某未能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开具处方,配制的药酒产生的乌头碱具有很强毒性,未尽到合理告知义务,卫生院也未尽到管理义务,是导致衣某死亡的一个原因。
药房在没有资格销售川乌和草乌的情况下,出售含有毒性中药,也是衣某死亡的另一个原因,虽然药房违反行政法规,但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衣某的死亡是多种原因的结合体,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确定卫生院和药房各承担15%责任为宜。赵某履行的是一种职务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崔师傅赔偿衣某家属各项损失合计42万余元;卫生院、药房各赔偿衣某家属15.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