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监察机关的职能广泛,凡是行政、司法、军事、财政、教育等部门无一不置于监察机关的监督之下,但其最基本、最主要的职能仍是依据国家的法律,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的行为,对违法失职的官吏进行纠举弹劾。《通典》记载西晋时御史已是“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初不得纠尚书,后亦纠之。”《续文献通考》记载,明代的都御史“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清代规定,监察机关既可以弹劾官吏违反法令、妨害公职的行为,也可以弹劾官吏个人的私德私行败坏风纪的行为。总之,历代监察机关对百司百官公务行为和个人私德的广泛监察,对于约束封建国家的各级政府机构和官吏遵守法度、整饬吏治起了很大作用。
我国古代监察体制实行监察与行政分离, 监察机关与政府机构分设, 地方监察机构和官员直属于中央的自上而下垂直领导体制;监察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部门的约束和羁绊,保持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监察机关上下一体, 监察官员高效行权。东汉时御史台已开始从行政机构中分离出来,独立行使职权。魏晋以后,御史台成为皇帝亲自掌握的机构, 台官的地位也相对独立,往往不受主官牵制, 而是直接向皇帝上章弹奏, 从而提高了监察效能。地方监察官,如西汉的刺史、唐朝的十道巡按、宋朝的监司、元朝的行台和肃政廉访司等均由朝廷的御史台管理,明清的巡按御史均隶属于都察院,同级或上级行政长官无权对其发号施令,从而使监察官吏行使监察权有了组织上的保证。同时,历朝历代均赋予监察机关和监察官员很高的地位。如秦代,御史大夫的地位就是副丞相,位列三公。汉代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与大司徒、大司马并为宰相之职。唐、宋、元的御史台、明清的都察院均为中央最高一级的衙门。明清两代监察御史虽然品级不高,但奉命巡按地方时职权和责任却非常大。据《明史》记载:“而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凡政事得失,军民利病,皆得直言无避。”“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可见,古代监察官员位高权重、职宽责严,这样保证了他们能够在维护中央集权、查察政事得失、整饬吏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聂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