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涉密载体销毁工作的管理,规范强涉密载体回收销毁管理,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涉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涉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
一、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视频、音频等记载存储的涉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及半导体等各类物品。还包括处理过涉密信息淘汰、报废的计算机硬盘、移动U盘等通信办公设备和各处室未经定密的公文草稿。
二、涉密载体除正在使用或经审核留存、存档外,其余的都应当及时予以销毁。
三、各处室领导为销毁涉密载体的审核人,各处室兼职保密人员为清理涉密载体的经办人,学院领导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保密员负责清理。
四、涉密载体应当每半年清理一次,分别于当年6月底和12月底前送学院办公室,由机要人员签收集中统一保管。
五、办公室对清理回收的涉密载体,应当及时派专车、专人送到办公室进行销毁。
六、销毁涉密载体的登记、审批、交接、销毁等环节的记录资料,机要室应当长期保存备查。
七、禁止未经审批私自销毁涉密载体;禁止非法捐赠或转送涉密载体;禁止将涉密载体和公文草稿作废品出售;禁止将涉密载体和公文草稿送外单位销毁。
八、对违反上述有关管理规定的,应当按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涉密载体印制和销毁管理的通知
各镇党委,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各街道党工委,各区属国有公司党组织,各有关单位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涉密载体印制和销毁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国家秘密安全,现将加强涉密载体印制和销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格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涉密载体的印制、销毁环节的规范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绝对安全。
二、实行分级管理,规范印制涉密载体
《实施条例》规定:“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各单位、部门在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时,应当根据涉密程度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国家秘密载体印制环节的安全保密。
(一)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单位: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应选择具有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甲级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二)机密级及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单位: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应选择具有甲级、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乙级资质可在本市范围内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若选择市外乙级资质单位,该资质单位应经市保密局审批同意。
三、认真清理登记,集中销毁涉密载体
《实施条例》规定:“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
(一)销毁范围: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信息的载体,包括:
1、涉密的文件、资料、图纸、试卷;
2、经鉴定已超过保密期限、无保存价值、确需销毁的文书档案、财会档案和各种专业档案;3、各种已作废的内部刊物、内部资料、图纸、报表、证件和保密笔记;
3、各种已作废的内部刊物、内部资料、图纸、报表、证件和保密笔记;
4、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生产中产生的涉密或属于内部文件、资料的废页;
5、已过期或作废的各种有价证券、无价证券、票证,禁止流传的书籍、杂志和印刷品;记载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及软盘、U盘、移动硬盘、光盘、录音带、录像带、胶片;
6、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
7、处理过涉密信息,并具有数据存储功能的传真机、电话机、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等通信、办公自动化设备;
8、其他按规定应销毁的载体。
(二)销毁地点:保密技术服务中心,
(三)有关要求:各送销单位、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定期组织专人专车送销涉密载体;送销前须电话预约,送销时须出具填写完整并履行签字盖章手续的涉密载体销毁清单,否则,服务中心拒绝接收待销涉密载体;送销人员应同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完成涉密载体交接手续,并按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提示在指定监销工位履行现场监销职责。
四、加强督查,落实责任
区委保密办、区国家保密局开展全区保密综合检查,涉密载体印制、销毁情况将纳入到检查范围,请各单位、部门,认真开展涉密载体的清理,做好登记工作,对不需要长期留存的涉密载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集中销毁。
若存在委托非资质单位印制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应立即停止,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家秘密载体不流失,不泄露。
今后区委保密办、区国家保密局还将不定期的对各单位、部门委托印制、销毁国家秘密载体情况进行抽查。若发现上述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