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4、地方关闭破产和改制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5、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6、特别困难的厂办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7、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厂办大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上述人员只要持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定,就可以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下列扶持政策:一、免费职业介绍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的人员,可持证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劳动保障事务所享受免费就业服务。二、免费职业培训凡符合国发[2005]36号和黔府发[2006]10号规定且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具体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均可以向县就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参加一次性免费技能培训。三、免费职业技能鉴定凡符合国发[2005]36号和黔府发[2006]10号规定的人员,(即持《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参加一次性免费技能培训后,均可进行免费职业技能鉴定。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1、对象(范围):符合国发[2005]36号和黔府发[2006]10号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包括:①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2、条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且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3、标准:当地最低工资的50��(按现行最低工资标准500元计算,则补贴250元/月)4、方式:按季拨付;5、程序: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申请单位开具收款凭证--→将资金直接划入安置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附件包括: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②本人《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③劳动合同复印件;④工资单复印件;⑤安置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6、注意事项:(1)符合国发[2005]36号和黔府发[2006]10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其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为3年,超过3年的能否延长,文件没有进一步明确。(2)对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 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优惠政策”栏记录“已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字样,并加盖就业服务机构公章。五、社会保险补贴(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或服务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1条件: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2标准: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3方式:先缴后补,按人核定,按季补贴。4程序: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申请单位开具收款凭证--→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附件包括:①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②《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③劳动合同复印件;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⑤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5注意事项:①对未参加社会保险、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以及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②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③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④企业(单位)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⑤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可按国发[2005]36号黔府发[2006]10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⑥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⑦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优惠政策”栏记录“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字样,并加盖就业服务机构公章。(二)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投资管理的社会公共服务岗位、社区公共服务岗位和单位工勤服务岗位。“4050”人员--是指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1条件: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2标准:按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如养老保险补贴:按现行最低缴费基数805元×12月×(缴费比例)20%=1932元 ;医疗保险补贴:按现行缴费基数1195元×12月×7%(缴费比例)=1003.8元)。 3方式:先缴后补,按人核定,按季补贴。4程序: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申请单位开具收款凭证--→将资金直接划入安置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附件包括:①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②《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③劳动合同复印件;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⑤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5注意事项:①对未参加社会保险、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以及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②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超过3年,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③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④企业(单位)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⑤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⑥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优惠政策”栏记录“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字样,并加盖就业服务机构公章。(三)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非正规劳动组织就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被个体工商户聘用的以及为用人单位或雇主提供临时性、季节性生产服务的人员。⑴对象: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⑵条件:①从事灵活就业;②向原发证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申报)就业登记手续;③参加社会保险。⑶标准:①本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本人负担;②本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本人负担。如养老保险补贴:按现行最低缴费基数940元×12月×(缴费比例)20%=2256元×2/3=1504元;医疗保险补贴:按现行缴费基数1195元×12月×9%(缴费比例)+大病统筹费80元=1370.68元×2/3=913.73元。 ⑷方式:先缴后补,按季拨付。⑸程序: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申请人开具收款凭证--→将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附件包括: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②《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③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立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户等凭证材料。⑹注意事项:①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②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优惠政策”栏记录“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字样,并加盖就业服务机构公章。 六、小额贷款担保及贴息。(一)从事个体经营:1、对象:①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②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③城镇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额度:2万元左右。3、期限:不超过二年,可展期一次。4、贴息项目:29项微利项目。5、贴息期限:二年。6、贴息方式:⑴对从事微利项目的①、②类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⑵对从事微利项目的③类由财政50%贴息(其中中央和省财政各承担25��)。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1、对象: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2、额度:根据实际录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七、税费减免政策(一)收费优惠政策1、对象:①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包括深绿色和深蓝色);②高校毕业生。2、条件: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3、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4、免费类别: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5、免交的收费项目:⑴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⑵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⑶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⑷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⑸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6、注意事项:⑴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⑵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的重要举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确保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⑷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或《毕业证》骗取收费优惠政策的,一经发现,有关收费单位应立即对证件持有人终止执行收费优惠政策,并补收相关费用。(二)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1、对象:符合国发[2005]36号和黔府发[2006]10号规定的人员,即:持深绿色《再就业优惠证》人员。2、条件:从事个体经营 (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额度(标准):按户8000元/年。4、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5、方式: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6、程序: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⑴减免税申请; ⑵《再就业优惠证》;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7、注意事项:⑴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⑵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个体经营者,减免税期限未满的, 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⑶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三)服务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1、对象: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但须认定)。2、条件: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深绿色《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3、标准: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具体定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4、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5、方式: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在上述定额内依次扣减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6、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⑴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① 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深绿色的《再就业优惠证》;②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③ 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④ 企业与新招用持有深绿色《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⑤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⑥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⑦ 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附件: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 实际( )工作时间表(样式)企业名称(盖章): 年度序号 录用人员姓名 《再就业优惠证》编号 在本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单位:月) 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意见(盖章):注:企业申请预核定减免税时,在预定()中划∨;企业在认定后,年度终了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在实际( )中划∨。(2)认定: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①核查当期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财税〔2005〕186号文件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再就业优惠证》是否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的新招用的人员不再另享受税收优惠政; ②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③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④《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当年比上年新增岗位(职工总数增加部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查属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7、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⑴具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① 减免税申请表;② 《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③ 《再就业优惠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⑵经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按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条件审核无误的,按下列办法确定减免税。①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时按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定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其计算公式为: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定额
解答如下, 内容提示: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税收减免期限放宽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用于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调整社会保险补贴的合同期限促进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加大再就业资金支持力度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合伙办企业
(一)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税收减免期限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原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现进一步明确为凡在2005年底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享受3年时间的政策优惠,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
(二)放宽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将对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
(三)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用于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将2002年底以前拨付给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部分,经审计后,集中专项用于各控股(集团)公司深化企业改革,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兴办经济实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四)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合同期限将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调整为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和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分别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和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五)促进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1.将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由再就业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岗位补贴的政策,调整为社会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均由再就业资金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2.各级财政支出的社会公共服务项目开发的公益性就业岗位,应纳入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范围,优先定向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各街道开办的公益性就业组织,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必须优先定向安置,逐步建立"托底"安置机制。将劳务派遣企业引入社区,力争年内每个街道有一家劳务派遣企业,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实现社区弹性就业提供载体,组织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社区从事弹性就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弹性就业后,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建立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援助制度。通过开展日常援助活动、实施重点援助项目、实行"就业助理"服务、进行就业"托底"安置等多种形式,帮助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尽快实现再就业,形成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帮扶长效机制。
(六)加大再就业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再就业资金支持力度。根据再就业工作需要,2003年至2005年全市再就业资金每年从失业保险基金、市财政预算和区县财政预算分别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公益性就业岗位开发,免费职业培训补贴和劳动力市场网络建设等。加大对就业困难区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比照财政再就业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办法,市财政建立再就业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制度,明确支付项目、拨付程序,形成再就业资金制度性安排,增加透明度,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七)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合伙办企业改善创业环境,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创办小企业。大力推广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创办小企业的创业培训,建立创业项目征集制度,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兴办满足社区居民生活需求、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和就业的项目。将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税费减免、后续扶持相结合,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提供配套服务。有条件的区县要逐步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帮助解决经营场地,使具有创业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创业带动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详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3年9月17日京政发[2003]19号)]
各级政府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及有两名以上下岗失业人员的家庭作为再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对男性年满50周岁或女性年满4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经街道劳动保障机构上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认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并在《优惠证》上予以注明。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再就业援助重点对象。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再就业援助重点对象,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按照用人数量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当地财政列支的岗位补贴。
如果需要再就业培训,那就要找劳动部门
企业职工下岗再就业培训是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劳动再就业保障局的相关部门,根据下岗职工的要求,安排经营销售、会计、计算机等专业项目培训以及考试,合格人员发放就业证,并积极推介下岗职工到劳动力市场再就业。在培训期间给予下岗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帮助下岗职工平稳度过到新的岗位。
企业职工下岗再就业培训是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劳动再就业保障局的相关部门,根据下岗职工的要求,安排经营销售、会计、计算机等专业项目培训以及考试,合格人员发放就业证,并积极推介下岗职工到劳动力市场再就业。在培训期间给予下岗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帮助下岗职工平稳度过到新的岗位。
其他人还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