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正常情况下,员工提出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是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即使员工主动辞职,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这种辞职通俗的说法叫“被迫辞职”,法律上的规定是指因为用人单位存在一些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的权益的,劳动者可以据此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都有哪些违法行为的,劳动者可以被迫辞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规定有六种情形,劳动者可以“被迫辞职”,这六种情形分别是:
1、单位不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主要是指劳动环境不好或者存在重大隐患,易发生工伤事故,对劳动者的人身安全是重大威胁。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有义务及时支付包括加班费在内的全部工资,未及时足额支付,是对劳动者权益的重大侵害。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缴纳或不依法缴纳社保,均是违法行为。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权,但也不能任意的进行经济处罚。例如,请假一天,扣三天工资;迟到一次罚款1000元,单位无经济处罚权。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主要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如果有这三种情形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6、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这一项是个兜底的法律条款,将来的其它的法律、法规如果有规定劳动者可以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可以直接适用这一项。
用人单位如果有上述六种违法行为之一的,劳动者可以据此为由被迫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并且无须提前三天或三十天通知,只要通知到用人单位就可以。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有这种违法行为的,劳动都连通知都不需要了,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不过,在实务中最应该注意的是什么?辞职的理由!对,要想主动辞职也有经济补偿,必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六种理由提出辞职,并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这一点必须要注意,如果劳动者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后来再主张经济补偿的,这样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陈某倩起诉称:陈某倩2009年12月18日入职广告公司处,任职客户总监,约定工资报酬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提成+超额奖金的办法计算。2015年3月24日,因广告公司拖欠陈某倩工资,陈某倩辞职离开。同时,由于广告公司与传媒公司在财务和人员管理方面存在极大的混同,因此传媒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陈某倩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广告公司向陈某倩支付:经济补偿金243191.85元;绩效薪金222000元。传媒公司对前两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公司答辩称:陈某倩属辞职,故不同意经济补偿金。绩效薪金问题,支付绩效薪金应达到相应条件,根据陈某倩2014年度个人及其所在团队及二级团队完成指标的情况,不符合发放绩效薪金的情况。
传媒公司答辩称:答辩内容与广告公司一致。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根据庭审中陈某倩自认,其以辞职申请表的形式解除与广告公司劳动关系,理由为个人原因。虽陈某倩主张实际上因广告公司拖欠2014年相应款项、未依法购买社保而辞职,如果写了真实辞职理由广告公司将不出具离职证明,但陈某倩未就此提供证据证实,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陈某倩离职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其要求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4年绩效薪金问题。广告公司于仲裁主张确认陈某倩主张享有绩效薪金的依据,但不清楚有无支付。而在本案中,虽广告公司主张陈某倩未完成回款指标,但无证据证明陈某倩未完成回款指标,故法院对于广告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并采信陈某倩对于绩效薪金数额的主张,广告公司应向陈某倩支付2014年绩效薪金222000元。
陈某倩要求传媒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问题。陈某倩与传媒公司均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广告公司、传媒公司之间并非总、分公司关系,故陈某倩要求传媒公司对其诉求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广告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陈某倩支付2014年绩效薪金222000元。驳回陈某倩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该案中,广告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员工陈某倩可以选择被迫辞职,并要求广告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员工陈某倩却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在劳动纠纷发生后才主张因广告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而辞职的,这种辩解无证据证明,也难以举证,显然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最终,陈某倩离职原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其要求经济补偿金,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所以,笔者这里特别提醒,如果是被迫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一定要写明法律规定的六种理由之一才可以,劳动者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是没有任何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