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心仪的Offer
兴高采烈准备入职时
却突然被公司拒绝录用!
理由是——
“体检的体重
比求职简历上写的胖了20斤,
不诚信!”
前两天,
求职者小奇(化名)
就遇到了这件令他困扰的事情!
事件回顾:
接到Offer后“长胖”20斤
公司认定不诚信拒绝录用
今年5月,小奇在求职网上向武汉一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了简历,应聘的岗位是策划,经过两轮面试后,收到了单位发来的“聘用意向函”。
6月2日,体检过后,原本以为可以直接入职的他在单位附近租住了房子,准备按时报到,但事情却发生了反转。
6月12日,公司人事打来了电话,说因为小奇的体检报告上比简历上所填写的体重胖了20斤,认为小奇不诚信,所以决定不录用他。
小奇在简历上填写的体重为72公斤
体检后的实际体重为82.7公斤
听到这个拒绝录用的理由,小奇感到又委屈又气愤,“我应聘的是策划岗,这个岗位事先也没有说明对体重有硬性要求,以这个理由拒绝录用我,我无法接受。”
小奇表示,因为很久没称过体重,在最初投递简历的时候,可能填写的体重和实际体重之间有偏差,再加上收到“聘用意向函”后的自己放松了心情,敞开了吃喝,也导致了体重的增加。但是他认为这不应是公司不录用的理由。
随后,小奇及其家属都有尝试联系公司人事,希望就此事再做沟通,但未获得正面回应。无奈之下,小奇求助于媒体。
6月15日,记者和小奇及其家属来到该公司,一位自称是公司行政岗的负责人吴女士表示,“我们会在了解清楚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
网友热议
■有网友表示,岗位没有体重要求,这样的拒绝录用理由确实有点说不过去。
■也有网友认为,用人单位或许是出于综合因素的考量,填写个人信息还是不要太随意。
律师解读:
公司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
劳动者可索赔
湖北敬卓律师事务所的王海鹏律师认为,用人单位招聘的岗位非为对体重有特别要求的岗位,而且并未提前做出说明,用人单位是不能以此为由随意解除的。
在此事件中小奇与用人单位为了建立劳动关系,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发放了Offer,明确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薪酬待遇与其他双方权利义务等,即为双方磋商的一种表现。
因此,当用人单位向小奇发送Offer,且小奇明确表示愿意入职后,又拒绝与他订立劳动合同,违反了双方已达成的预约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外一方面讲,此情况下,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了竞合。
缔约过失责任指合同双方为了缔结合同而接触或磋商,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告知、照顾、保护、通知等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或(和)固有利益损失,成立缔约过失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虽然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不成立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但该法第3条强调的诚实信用原则与缔约过失责任设立的初衷具有一致性,因此可以从该条推知,一方因过错未订立劳动合同时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结论。
律师建议,因为双方的实际用工关系尚未建立,但因为要约和承诺已具备,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小奇可以按照民法典中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公司赔偿在此期间产生的费用及损失。虽然小奇还没有正式签合同,但是有Offer,在入职前产生的费用可以酌情进行计算赔偿。
据媒体消息,
截至发稿前,
小奇还未得到任何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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