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看古装影片或电视剧,常会听到“送交大理寺”或“大理寺办案”等台词。简单从字面理解,难免会产生疑问:这“大理寺”应当是和尚出家修行的地方,怎么会审判案件呢?
其实,这是我们一些人对历史知识学习的不够,说孤陋寡闻也不为过。
带着“疑问”翻阅史料学习,可以补上这方面知识的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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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介绍,“大理”本是古代中央司法审判长官的名称,在早期的历史演进中,一度与中央司法审判机构混称,曾有“士”、“大士”、“理”、“大理”、 “司寇”、“大司寇”、 “司败”、“廷尉”等诸多称谓。
我国夏朝的中央司法审判长官与机构称为“大理”,商代称为“司寇”,西周称为“大司寇”。春秋战国时期,中央司法审判长官在沿袭“司寇”之称的同时,出现了创新:比如齐国改为“大理”,楚国称为“司败”或“廷理”,鲁国称为“大司寇”,秦国称为“廷尉”等等。
秦汉时期,基本沿袭“廷尉”之名。到了西汉景帝、哀帝年间,均将“廷尉”改为“大理”,后又恢复。及至北齐,不仅改“廷尉”为“大理”,还附加“寺”字,作为官署名称,“大理寺”因而得名并数代延续下来。
说来最容易给人造成疑惑的,就是“大理寺”中的“寺”字。《说文》解释。寺乃“廷也”,因此,“寺”原来并非专指佛寺,也是一般官署、官府的通称。由此才出现了“大理寺”、“太常寺”等称谓。
网络词条表明:大理寺,古代官署名。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
具体来说,古代大理寺是封建王朝的最高审判机关,专门负责办理朝廷各级官员犯罪及京城徒刑以上的案件。但由于皇权至高无上,所以,大理寺对于徒刑、流刑以上的案件,还得交刑部复核,死刑由皇帝复核批准。
唐王朝时期,整个社会体制比较健全,司法相对严厉。现今人们熟知的狄仁杰,就曾担任过汴州判佐、并州都督府法曹和大理寺丞,流传下来许多他探案、办案的故事。
(影视剧中的狄仁杰形象)
宋朝的司法制度大多数沿用唐朝时期的制度,但也有一些不同之处。宋朝初期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设立了审刑院,又称为宫中审刑院,是宋朝初期的审判复核机关,同时也拥有审判权和复核权,因此削弱了刑部和大理寺的权利。在宋神宗熙宁三年后,审刑院被撤销,审判和复核的权利又回到了大理寺和刑部。
宋代涉及大理寺的记载颇多,除了包拯断案中常涉及外,还有水浒好汉林冲“误入白虎节堂”一节,也有被送去大理寺审判的记叙。南宋比较有名的是杭州的大理寺狱,它是宋朝的中央监狱,由宋高宗赵构南逃到临安建都后所设。抗金名将岳飞蒙受秦桧以“莫须有”的罪名诬陷被打入的就是这座大理寺狱,并被害于狱内的风波亭。
延及明朝,中央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组成,正式确立“三法司”体制,且三者职掌发生重大变化:刑部掌审判,大理寺掌驳正,都察院掌纠察,相互制约,以期公允。
史料记载,明代大理寺于洪武十四年(1381年)置,太祖命李仕鲁为首任大理寺卿,正五品。置左右少卿,从五品;左右寺丞,正六品。为加强大理寺的权力,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升大理寺卿为正三品,少卿正四品,丞正五品。可见朱元璋对这个执法机关是很重视的。
据《明代典则》记载,洪武二十四年六月,朱元璋把大理寺丞周志清提为卿,并面喻说:“大理之卿,即古之廷尉,历代任斯职者,独汉称张释之、于定国,唐称戴胄。盖由其处心公正,议法平恕,狱以无冤,故流芳后世。今命尔为大理寺卿,当推情定法,毋为深文,务求明允,使刑必当罪。庶几可方古人,不负命也”。
明代确有一些大理寺卿能公平理狱,执法不阿。如《明史·虞谦传》记载,明仁宗洪熙年间,虞谦为大理寺卿、吕升为少卿,能“悉心奏当,凡法司及四方所上狱,谦等再四参复,必求其平,尝语人曰:‘彼无憾,斯我无憾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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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史料记载中可以得知,我国古代的司法机构,是中央专设司法机构,地方则是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因而从总体上可以说是司法与行政不分,即使是在中央专门设立了专职的司法机构,同样也是从属于行政,专职的司法机构不可能独立行使司法权,因为司法官员的任免都由皇上一人决定,而皇上是一个集立法、司法、行政权为一身的独特的个体。
满清王朝承袭了明代一些例制,朝廷刑部位高权重,控制全国最高审判权,大理寺(已改为大理院)无独立审判权,基本上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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